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浙江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5]24号
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浙江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医院(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
二、同意浙江省中医院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杭州市中医院更新配置为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三、同意浙江新安国际医院、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嵊州市人民医院、三门县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阳市横店集团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为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四、同意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嵊州市人民医院、新昌县章氏骨伤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丽水市中心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五、同意浙江医院(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兰溪市人民医院、三门县人民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
六、同意瑞安市医学检查中心(中心设在瑞安市人民医院)、兰溪市人民医院、浙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丽水分中心(丽水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庆元县人民医院、义乌美中安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医院、诸暨市第三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为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七、同意杭州求是医院、苍南县矾山中心卫生院(苍南县职业病医院)、杭州市老年病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八、同意宁波市第二医院更新配置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1台;
九、同意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配置大孔径CT模拟定位机1台;
十、不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的申请;不同意浙江省肿瘤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的申请;
十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苍南县矾山中心卫生院(苍南县职业病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在本次批复配置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临时配置许可证对应旧设备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科学研究型CT、临床科研型CT、科学研究型MRI、LA的招标采购中,国际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更新配置设备的单位,在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