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法制办公开征求《台州市路桥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意见

12.10.2015  22:09
 

路桥法制办公开征求《台州市路桥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意见

 

 

 

 

 

 

台州市路桥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路桥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台州市路桥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路政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路桥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财政资金特指路桥区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区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委库。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主任和区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预算执行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评委库成员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并邀请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

第四条  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第五条   所有竞标银行与区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  竞标银行在接受区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和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和担保额度均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制订招标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区财政局根据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保基金余额情况,制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分期招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区财政局发布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区财政局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区财政局根据《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实际操作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率综合考虑。投标定期存款年利率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年贡献率组成资金年收益率(资金年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损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十二条  招标底价。每期财政资金招投标时,均设置招标底价。若竞标银行所投资金年收益率均低于招投标底价,则本期招投标作废标处理,由区财政局择期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以每次招投标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投标起点。投标最低起点为3000万元,投标增加幅度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0%。且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区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30%。

第十七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区财政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三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有关法津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每期评标设评委3人,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各派1人组成。设监督员2名,监督员由区财政局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将竞标银行提交的竞标资料分发给各评委。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单一投标量低于3000万元或投标增加幅度不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五)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六)资金年收益率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六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自愿捐赠金额。按资金年收益率高低进行排列。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资金年收益率最高者,按其投标金额,优先募入。其余竞标者按资金年收益率高低顺序,以本期开标最高资金年收益率作为标的,进行竞争性谈判。在资金年收益率相同时,按投标额度比重进行分配,依次按各自标书所投金额逐笔募入,直到募完招标资金额度为止。若竞争性谈判失败,剩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按规定存放或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现场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区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局长签字确定后,区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签订存款协议前,中标银行应按规定提供质押品或担保函。不能提供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确认质押信息。存款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存款银行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质押品清单,区财政局根据中标相关信息将质押指令发送至中央国债公司,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质押指令,与存款银行提交的质押品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质押手续。中央国债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及时将质押信息发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区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资金转存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捐赠资金应在区财政局办妥资金存放后一个月内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息划回。区财政局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区财政局提出提前支取5个工作日内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划至指定财政账户。

第三十六条   解除质押。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后,区财政局向中央国债公司发送解押通知书。质押品解押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区财政局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在以后各期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查实有不正当投标行为;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将捐赠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六) 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区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年10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