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妇联关于家庭暴力现状的调研与思考

16.12.2015  22:12

近几年来,黄岩区家庭暴力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家庭中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从各乡镇(街道)妇联及区妇联接待处理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等形式致受害人伤、残,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精神上的折磨,还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重伤的案件时有发生。

一、我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现状及危害

据我区去年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全年来信来访来电98件(人次),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20件,达20.4%。而截止今年上半年,我区来信来访来电32件(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11件,达34.4%。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对近几年来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施暴者情况

统计项目

数量

比例

统计项目

数量

比例

年龄

18—25岁

2

10%

性别

26—45岁

13

65%

20

100%

46—59岁

4

20%

地区

小城镇

8

40%

60岁以上

1

5%

农村

12

60%

文化

文盲

2

10%

婚况

未婚

2

10%

小学

6

30%

在婚

13

65%

初中

8

40%

离婚

5

25%

大专/本科

4

20%

职业

工人

4

20%

婚龄

6个月—2年

2

10%

农民

7

35%

3—5年

2

10%

公务员

1

5%

6—10年

11

55%

教育/研究

2

10%

11—20年

5

25%

个体

4

20%

无业

2

10%

2、案件基本情况

统计项目

数量

比例

统计项目

数量

比例

关系

男对女

15

75%

结果

致伤

8

40%

男对女及子女

3

15%

致残

6

30%

对老人

2

10%

轻微

6

30%

形式

身体

13

65%

起因

财产纠纷

3

15%

精神

3

15%

第三者

6

30%

4

20%

生女孩

4

20%

要求

咨询

10

50%

酗酒/赌博

7

35%

调解

8

40%

处理

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

1

5%

庇护

2

10%

交办

6

30%

自办

3

15%

协调处理

10

50%

(一)家庭暴力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5%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大多为妇女,施暴者手段残忍,轻者拳脚相加,重者钢筋打、皮鞭抽、开水烫,有的甚至用刀子割等等。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是丈夫殴打妻子,也有少量虐待老人、儿童。

2、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6--45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干部等。 

(三)家庭暴力危害

根据调查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她们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方法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例如:江口街道一名外来打工女子,与男友同居后生下一个孩子。该男子性情粗暴,稍不满意就打她,甚至当着他人的面把她的衣服剥光暴打,她不堪虐待,准备跳崖一死了之,所幸被当地公安救下。在农村,还有部分受害人经常被丈夫打,但是由于家里的收入主要靠打工的丈夫,受害人只有一直忍气吞声,她们担心如果一声张,万一丈夫抛弃了她,日子就会更难过了,在怕影响孩子、不敢离婚的前提下,很多人不愿对外诉说遭受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

二、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我国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根深蒂固。

1、夫权思想。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权力的表现,这一点在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尤为突出。由此导致了社会上存在 “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有的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技能单一,就业率不高,加上近几年来在深化改革中,农村征地、旧城改造、区划调整、企业改制、失业、下岗,失去经济来源的人较多,妇女再就业又往往受到性别歧视,因而不得不依靠丈夫生活。农村妇女普遍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心甘情愿地做“锅台转”。而男方在经济方面的绝对优势,当他们做出有悖道德、有负家庭和妻子的行为时,不但不能反省自己,往往还要对家人实施暴力。

(三)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 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法律不够完善。

(1)在以往的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四)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同时,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而女方不会持家,讲吃穿、贪玩、说话不注意、要求过多、管得过严却又弄不清事情的主次,导致家庭矛盾的激化。在部分人群中,还有不经结婚登记就同居甚至生孩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很不稳定,经常发生纠纷,妇女被男人施暴就成了家常便饭。

三、在处理家庭暴力投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碍于实际,求援得不到落实。

就实效性而言,一个正受家庭暴力袭击的人,如果暴力行为很轻,其本人具有抵抗能力,多数人不会选择向公众求援。如果暴力行为较严重和很严重,多数受害者受控于施暴者时,很难在“暴力正在实施时”向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寻求援助。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

2、职能限制,调解起不到作用。

妇联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途径是调解,但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来看,调解对解决家庭暴力起到的作用不是很大,无法保护受害者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者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伤害。同时,有的施暴者既没有工作单位,又蛮横不讲理,妇联组织没有执法权,无法制约施暴者的行为,调解根本起不到效果。

3、妇女特性,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来访人员中,多数受害者都没有经济来源,大部分需要法律援助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但因经费、援助条件等的限制,使她们得不到帮助。部分妇女主张不明确,经常多变,导致救助工作难以开展;有的妇女因不忍心让孩子没有完整的家而忍受暴力;有些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施暴者的威胁,只好凑合着过日子。虽然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家庭暴力隐私性的特点,受害人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难真正获得赔偿。

4、举证困难,家暴得不到证实。

多数受害人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会及时收集有效证据。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左邻右舍和知情人仍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与个人隐私联系在一起,外人不好干涉,给执法部门认定家庭暴力性质带来困难,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四、关于做好我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要预防和制止家暴就要构筑“党政领导、妇联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格局。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了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施暴者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受害人的救助、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个条例的出台和施行为进一步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是如何有效的实施这一条例,仍然任重道远。

首先,领导重视,促进反家暴工作的常态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实际上存在各自为战却形不成合力的情况,因此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尽快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该机构具体行使组织、协调、指导我区的反家暴职能,同时承担家庭暴力的信息监控和通报、重要案件跟踪和建议等工作,加强对家庭暴力状况及趋势的掌握和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

其次,部门联动,促进反家暴工作的网络化。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的密切协作,逐步构建较为完整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与公安部门配合, 建立以救助医疗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网络;与法院配合,建立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权网络;以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依托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网络,如在区人民医院等地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等维权服务机构;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强化市、区、乡、村(居)四级信访网络。

再次,源头推动,促进反家暴工作的制度化。积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 努力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全区以及各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范围。以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建立以积极干预为主的“投诉—出警—记录—鉴定—取证—援助—诉讼—合议—调解—判决”的工作流程。并实行四项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基层妇联、派出所和社区、村将责任人、工作地址、联系电话予以公示,便于妇女群众的求助;二是沟通制度。妇联和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例会,定期沟通家庭暴力投诉处理情况,研究对策措施;三是总结制度。妇联、公安机关和村、社区等部门要定期对家暴案件处理、救助后续工作情况进行交流,并做好日常数据的统计和总结;四是反馈制度。各级妇联干部具体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好反家暴工作的跟踪和反馈。

再是,宣传教育,促进反家暴工作的专业化。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文明进步的婚姻道德风尚,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特别是《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对公众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提高社会尤其是男性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一方面,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使他们成为了解、预防家庭暴力的窗口,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阵地,调解家庭纠纷的能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教育、矫治和惩处。结合《条例》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教育手段、民事处罚、司法矫治、刑罚等,达到停止暴力行为的目的。

最后,提高素质,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根本化。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