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全面推进宗教领域消防安全分类监管和委托协管工作

17.04.2017  16:56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水平,强化场所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管控能力,确保全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2016年开始,椒江区在学习借鉴路桥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分类监管和委托协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条基层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的新途径,构建一道既能管当前、又能管长远的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防火墙”。

(一)根据安全状况,划分场所等级。椒江区民宗局联合各街道(镇)及具有消防检测资质的机构(下文简称第三方)根据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周边环境、活动情况等条件,按照消防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和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从静态的角度将全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划分为A、B、C三大类。在此基础上,根据场所后续情况和管理水平对场所作出动态评判,共分为“A+、B+、C+、A-、B-、C-”六小类进行管理。

(二)签订委托协议,强化日常管理。椒江区民宗局以各个街道(镇)为牵头单位,选择确定1-2家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协助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测管理工作。并由相关街道(镇)牵头,指导辖区内的场所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第三方受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委托,根据安全分类委托协管协议,加强场所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定期地排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计划(分近期整改计划和中、长期整改计划),并抄报给场所所在的街道(镇)和各宗教团体等相关单位;组织场所人员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增强消防意识,提升场所火灾扑救能力;协助场所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场所,及时上报给各宗教团体、各街道(镇)和区民宗局,督促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场所,做好有关整改工作。

(三)依据场所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各街道(镇)、各部门、各宗教团体、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承担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仍保持不变。但各街道(镇)、各部门、各宗教团体可以根据场所安全系数A、B、C三档实施动态评判,突出管理的重点,对场所实行有针对性、有差异性的监督管理,形成A类场所以第三方委托管理为主,B类场所以“第三方+所在街道(镇)”联合管理为主,C类场所“第三方+所在街道(镇)+区民宗局(区消防大队)”三级联动管理的格局,有效地增加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定期综合审定,变更安全等级。场所分类大类别(指A、B、C三档)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改变。因场所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确定场所分类类别的,由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会同第三方在每年的11月份向所在的街道(镇)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镇)到现场核查后,提出变更类别意见,再报区民宗局进行变更类别的综合审定,每年场所分类大类别变更集中开展一次。场所分类小类别(指A+、B+、C+、A-、B-、C-)有申请变更的,申请变更程序参照场所分类大类别变更程序,但每年集中变更2次(每年的5月和11月份),分上、下半年开展变更类别的综合审定各一次。

(五)实施动态管理,落实长效机制。椒江区民宗局在全区所有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入口处统一挂消防安全分类等级牌,引导信众对场所加强监督。同时,要求分类等级为“A-、B-、C-”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整改期间和整改期满尚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性宗教活动或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必要时暂停通常性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同时,第三方根据协议开展日常巡查和报告制度,即A类场所每半年至少排查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每年至少向各街道(镇)、区民宗局书面报告消防安全协管情况1次。B类场所每季度至少排查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每年至少向各街道(镇)、区民宗局书面报告消防安全协管情况2次。C类场所每两个月至少排查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每年至少向各街道(镇)、区民宗局书面报告消防安全协管情况4次。在做好日常巡查和报告的同时,第三方还要在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办宗教聚会、非通常性宗教活动或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前到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具体安全举措,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区民宗局、街道(镇)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第三方消防安全台账检查和场所抽查,确保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落到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