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女童染艾滋 需制度补位
《北京青年报》(2015年01月13日)
现在西方国家大多通过“非诉讼”方案解决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政府建立与之相关的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通过一次性补偿及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或补偿金的办法逐渐成为主流。
备受关注的“福建5岁艾滋女童毛毛”事件查明,确系输注“窗口期”血液感染。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日通报称,在官方介入调查前,这位艾滋病“窗口期”的献血者并不知道自己已被感染,该血液还输给了另外两个人。
毛毛年仅5岁,却命运多舛。先是患有先天性心脏病,8个月大时又因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毛毛遭遇飞来横祸,谁是导演?答案很残酷,却很真实,即谁都无法为之担责。无论是医院还是献血者,乃至血液中心似乎都很无辜。据悉,该陈姓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31日参加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在本次调查前他并不知晓自身已感染了HIV。由于拘囿于技术困境,医院在当时无法查出该献血者所献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这牵扯到一个医学常识,即艾滋病窗口期:从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到血液中产生足够量的、能用检测方法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之间的这段时期,称为窗口期。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明确表示艾滋病窗口期为14天至21天。
类似毛毛的悲剧绝非孤例。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5%到10%的艾滋病感染,是因为输入了含有HIV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而引起的,这其中又有多少人因艾滋病窗口期而不知不觉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恐怕不在少数。即便西方发达国家,也常见毛毛式的糟糕境遇,这似乎确属难以避免的医学难题。
那么,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只能自认倒霉,或听天由命?据悉,现在西方国家大多通过“非诉讼”的方案解决,如政府建立与艾滋病相关的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通过一次性补偿及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向受害者支付赔偿或补偿金的办法逐渐成为主流。为此,国内相关学者已建议,对于既往的损害,或者一旦损害发生,只要患者由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而受到损害,并能够证明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受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的行为有着直接因果或显著相关关系,就可以通过这种社会补偿机制获得补偿。至于补偿标准、时长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等问题,有赖于深入探讨和周全的制度安排。
当然,在补偿机制的同时,并不限制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如果当事人不满专项赔偿或补偿基金,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但由于医疗机构往往并无过错,再加上诉讼程序复杂、历时较长,在法律维权过程中或遭遇二次伤害。这就需要维权者做好充分的心理预期,也需要司法机构秉公办案。比如应调查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行为,还应调查血液中心血液采集、检测、制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血液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毕竟,艾滋病窗口期固然无法避免,但一些人为性因素却可避免。
除此之外,更需要思考一个现实命题。因输血不幸染上艾滋病病毒,这或许是可怕的浩劫。无论当事人还是当事人家属,都有权表达愤怒,乃至释放极端的情绪。对此,医疗机构不可认为这是道德勒索,更不可表现出厌恶乃至报复性的情绪。以小毛毛为例,她的家人所做的一切努力不过是希望孩子的未来人生更有保障而已。其实,按照相关法律,无论是艾滋病患者还是感染者,都不应受到歧视,都应得到及时而健全的制度呵护。
每年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去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实现‘零’战略目标—零新发感染、零歧视和零死亡”。实现零艾滋,需要多方合力。比如祛除歧视、提高医术,此外还可从源头抓起,有高危性行为者主动放弃献血,对病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每个人的人生都不该被病魔“收编”,面对不幸,我们不能抛弃;面对病魔,我们不能退让。在技术达不到的地方,应该生长着温煦的人心;在一个个脆弱个体的苦难面前,更应该让有温度的制度设计来补位。这是人类的智慧,也是人类的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