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被曝吸储10.8亿
在投资者出示的协议书上,虽然注明“有限合伙”字样,但投资公司并未变更合伙人信息。
昨晚,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位于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的办公点已空无一人。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摄
■ “2000万‘理财产品’成飞单”追踪
新京报讯 通州多人投资2000余万购买“理财产品”变“飞单”的投资公司被披露多日以来,有更多的投资人称,从相同涉事公司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早已陷入兑付危机。
目前,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涉事公司立案调查。据知情人士透露,已掌握的涉事理财项目有14个,涉及300多人,金额达10.8亿元。但以上细节警方并未予以证实。
300多人成立维权小组
昨日,投资者关女士称,去年从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投汇富)购买250万元的两个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而中投汇富正是本报此前报道2000万“飞单”的涉事公司之一,另一家公司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诚联合)。
关女士等部分投资者是直接从中投汇富客户经理手中购买的项目产品。关女士介绍,目前已有300多名投资者组成维权小组,涉及本金和约定收益约10.8亿元。投资者的合同显示,2014年11月,中投汇富仍在出售新的理财项目,直到去年12月,朝阳警方正式对其立案调查。
中投汇富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规定,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目前,中投汇富和中诚联合的工商信息显示其状态为“在营”,其登记机关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员称,“公司涉嫌犯罪时,工商局需要有关部门的提请,才会吊销营业执照。”
有限合伙人信息未变更
关女士等多位投资者表示,事发后,他们查询得知购买的产品为“有限合伙”形式。但在企业信息网上无法查询到合伙人变更信息。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说,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投资者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如果购买者投资了有限合伙企业,而企业登记信息中没有变更,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但从执法层面来说,工商管理部门很难获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变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没有见过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受罚。
■ 回应
市金融局“打非办”:
“有限合伙”案件涉债务最高达上百亿
昨日下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中投汇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符合条件,警方调查后将进入司法程序。该工作人员介绍,“打非办”主要的工作包括协调案件、调节不易认定的犯罪等内容。
“近年来,我们接到的有限合伙犯罪案件很多,许多投资公司打着‘合法私募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该工作人员表示,类似中投汇富的非法集资通常有很大的迷惑性,而受害的投资者不仅是普通老百姓,许多高知识分子也难以辨别,投资者应该提高警惕。他介绍称,已有的有限合伙犯罪案件中,涉及债务最高的达上百亿。
■ 链接
从投资者目前持有的合同来看,无法兑现的理财项目涉及中投汇富和中诚联合两家公司,共有14个项目,其中有些并未注明“有限合伙”字样。
●北京中商丰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投圣达股权投资计划
●北京中投鑫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佳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投鸿运股权投资计划
●北京中投创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立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聚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嘉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保坤泰股权投资计划
●北京中联企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投联丰股权投资计划
●中企华康股权投资计划
■ 追访
1 “有限合伙”和“契约型私募”有何区别?
契约型私募基金可避免公司出资,且参与人数不受限
在投资者的合同中,有些注明了“有限合伙”,有些则没有。以投资者购买的“中保坤泰股权投资计划”为例,虽然合同上未注明“有限合伙”字样,但记者查询得知在工商登记信息里显示为“有限合伙”,且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多名投资者表示,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含义,而以为只是购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
这两种形式有何区别?为什么投资公司在有些项目中不予注明?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说,这是私募基金的两种不同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基金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就是普通购买者,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人数为2-50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普通购买者购买的另一种私募基金,不需要发起基金的私募投资公司进行出资,对募集人数也没有上限。
该业内人士说,这种打着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名义,其实质却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现象,在私募基金行业中非常多见。投资公司用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出资,也不受人数上限要求的强制。
2 如何识别“有限合伙”陷阱?
吸收合伙人超50人,或在协议之外做出保本付息承诺则可疑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称,在有限合伙基金的维权案件中,若投资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主要有可能会涉及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
对于有些有限合伙基金来说,若存在仅签订合伙协议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信息变更,或吸收的合伙人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线,就存在被认定为借有限合伙投资之名(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可能。
同时,当前部分有限合伙基金,为了减少投资人的后顾之忧,在合伙协议之外会做出保本付息的承诺,甚至在合伙协议中就有或者是让投资人误以为是“保本付息”的承诺。实际上,投资理财产品有风险,正规理财机构不会对投资者承诺“保息”。
3 如何查询理财产品备案信息?
商行理财产品在银监机构备案,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针对市面上“鱼龙混杂”的理财产品,如何辨别理财产品是否经过备案?
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个工作日,通过系统向中国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进行电子化报告。市民可登录中国理财网(http://www.chinawealth.com.cn),在该网站上通过输入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查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理财产品等级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
针对私募基金,购买者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www.amac.org.cn/),在私募基金公示一项中,查询购买的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