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
小李在2003年1月1日入职A设计研究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A研究院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该研究院的部分业务并入了B设计研究院,小李则由单位安排和B研究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由B研究院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小李再次由单位安排,和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C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C公司不愿意和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只愿意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计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计算。但小李不同意,要求经济补偿金从其2003年入职A设计研究院开始计算。根据小李的陈述,三家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是同一个办公场所、同一套班子。而小李的工作地点从没有改变过,工作岗位也没有太大的调整。据查,A、B设计研究院和小李劳动合同到期后,均没有办理过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向小李支付过经济补偿金。
最终,通过仲裁的调解,单位和小李调解处理了案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年限不按照2008年1月1日计算,单位一次性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合计9.5万元。职工方提出的观点,为双方调解工作的达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是否在单位工作满10年,C公司和小李签订的1年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C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合法?
职工方和单位的观点,是截然相反的。
单位方的抗辩意见
单位方认为三家单位是不同的单位,C公司提供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12年的工作年限为笔误,因此,C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权和小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职工方代理律师的观点
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了此案:虽然单位认为3家单位是独立的单位,C公司对连续工作年限记录12年是笔误,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再结合单位自认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已包含了B研究院的年限,及C公司支付小李的工资,依据的均是B研究院的薪酬制度,计算工资也依据12年计算的事实,因此,小李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是10年以上。具体观点如下:
1、小李和C公司签订的1年期劳动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因此,C公司无权和小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认为,A研究院将部分业务独立分出新设立的B研究院,和C公司,办公地址相同、同一套管理人员,只要小李能充分举证其从2003年至离职前工作地点及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三家单位是独立的单位,但考虑到A、B研究院没有和小李办理过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在C公司向仲裁庭递交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已明确自认了小李工作年限12年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小李在3家不同单位工作,但可以视为小李在C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因此,在合同到期以后,C公司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而是告知劳动者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本人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而本案,C公司没有告知劳动者相关权益,单方面终止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的赔偿金。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