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融法治建设遏制金融案件飚升
台州椒江法院于2015年正式成立民事审判第四庭,开展金融审判工作,主管审理涉金融类纠纷案件。为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做 好涉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笔者根据2015年一季度收、结案及审理的情况,比对上几年一季度的审判数据,对该院金融案件进 行统计分析、查摆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金融案件收结案情况
椒江法院民四庭审理的金融类案件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以及信用卡纠纷案件。
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2012年一季度收案123件,结案80件,结案标的额为3540.38万元,平均审理天数为27.12天;2013年一季度收案129件,结案76件,结案标的额为7592.74万元,平均审理天数为42.71天;2014年一季度收案116件,结案85件,结案标的额为22732.06万元,平均审理天数为29.92天;2015年一季度收案215件,结案标的额为59888.37万元,平均审理天数为42.51天。
针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院在2012年一季度收案9件,结案17件;2013年一季度收案22件,结案12件;2014年一季度收案31件,结案17件;2015年一季度收案9件,结案10件。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在2012年一季度收案1件,结案3件;2013年一季度收案5件,结案1件;2014年一季度收案7件,结案5件;2015年一季度收案11件,结案10件。
此外,对于信用卡纠纷案件,该院在2012年一季度收案52件,结案36件;2013年一季度收案34件,结案22件;2014年一季度收案15件,结案16件;2015年一季度收案57件,结案57件。
由此可以看出,2012年至2015年,椒江法院接受各类金融类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标的额也随之越来越大,审判压力加大。
金融类案件大幅增长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不景气导致资金链断裂、经济案件多发。
以贷款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利益驱动,促使一些金融机构迎合市场需要,盲目拓展贷款业务,降低标准或缺乏审慎审查。
金融借款合同系非即时履行合同,其存在一定的持续履行期间,而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并非恒定不变,债权实现时借款人的清偿能力出现问题,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极易引发金融借款纠纷。
借款人利用贷款审批及发放环节存在的制度漏洞进行融资投机,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虚构借款用途、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引发金融借款纠纷。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贷后管理徒有其名引发金融风险,如不少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办理联保相关手续时,对联保小组成员身份和清偿能力审查不够,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身份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等欺诈行为也易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保证担保风险加大,现实中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为保证担保,一案件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往往为另一案件中的保证人、借款人,容易发生不良贷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对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司法建议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应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的定位、业务范围、法律责任应给予更加明确的阐述,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应作出明确、详细和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当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威胁到了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用信息法》、《企业信用信息法》等法律法规,以规范个人、企业的资信行为。
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的监管,推动金融机构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金融机构内部结构的优化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借款纠纷。而金融企业管理的优化除了依靠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约束外,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外部监督,所以,应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建立能科学真实反映信贷质效的评估体系。
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审慎贷款发放。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责任的加重相应地带来权力行使的审慎。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信贷制度,建立起谁放贷、谁管理、谁清收、谁受益的责任制度。首先,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金融机构要做到五查,即查主体、查用途、查资信、查能力、查手续。其次是加强贷后监督,防止贷款移作他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同时,建立约束信贷人员的机制,信贷人员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最后是增强法律意识,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积极依靠法律手段及时收回贷款,避免扩大损失,而非以贷还贷,使己方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