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的通知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文件 |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 |
浙机事函〔2015〕94号 | |
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利(水电、水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有关节水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创建工作进度,确保完成 2015 年节水型单位创建目标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机事函〔2014〕16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快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做好台账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并尽快提出申报。《通知》中要求2015年前完成创建但至今尚未申报的单位,要于2015年11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其他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已达到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的,鼓励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第一批节水型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水利部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4〕16号),已列入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27个县(市、区),尚未完成1/3以上的县(市、区)级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任务的,要加快创建步伐,务必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创建目标。该项工作已列入省“五水共治”考核目标。 二、继续深化创建工作,确保完成 2020 年节水型单位创建目标 根据上述两个《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要建成节水型单位。市、县(市、区)级机关50%要建成节水型单位。 未申报第一批节水型单位创建的其它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第二批节水型单位创建,把该项工作列入2016年计划和预算,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省级事业单位创建节水型单位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年度计划,并纳入有关考核。 市、县(市、区)级机关要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提出年度创建计划,并纳入“五水共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等考核目标,确保2020年完成50%市、县(市、区)级机关节水型单位创建目标。 三、积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机事函〔2015〕69号)要求“本省公共机构(含行政区域内和驻省域外)实施节能改造,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特别是用水人数多、用水规模大、人均用水量超定额的学校、医院等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在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中,积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模式。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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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