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政策,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

06.09.2019  23:0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通知》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哪些措施和要求?小编带你一起看~

背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交通项目用地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交通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高速公路作为交通建设的主战场,建设用地也还存在着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违法用地或未批先用、临时用地复垦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5修正)、《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内容

通知》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用地服务、用地管理、工作协调等5个方面,共15条内容进一步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耕地保护。强调两个意识

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将耕地保护理念贯穿于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

二、加强责任落实。落实四方责任

地方政府要强化落实用地保障属地责任,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负责征地拆迁和政策指导,落实耕地补充任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审查审批和监管,统筹保障或协调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指导跟踪用地审批情况,统筹耕地占补平衡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争取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项目,加强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减少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用地主体责任,优化设计方案尽可能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及时完成组件并足额缴纳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三、加强用地服务。明确三条路径

加快用地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农转用征收等审查、报批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审批并做好审批对接工作。

支持分段报批,对于跨设区市的,可根据组件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支持先行报批,对于控制性单体工程及交叉应急工程,支持申请先行报批用地。

四、加强用地管理。做到三个规范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地方政府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需承诺重点保障项目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明确省统筹指标价格、省内调剂价格按省级有关标准执行,跨省补充价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坚持目标导向,以临时用地按时保质复垦为目标,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为手段,做好临时用地规范使用和复垦验收。

五、 加强工作协同。开展三项举措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形成省市县三级交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每季定期会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问题。

强化规划协调管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做好相互衔接,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和管控作用。

探索桥下空间利用,针对桥下空间等可利用土地数量大,尚存在法律政策方面障碍问题,共同研究探索路径方法,积极向上汇报,争取国家支持。

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9〕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足额交纳相关规税费,严禁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坚持节约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指标,优化线位与工程方案比选。施工期间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合理选址,对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复垦。

二、加强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用地保障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高速公路建设涉及政策处理和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及时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无障碍施工环境。要及时协调处理用地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用地报批组件质量;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未能完成的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补充任务,保障高速公路依法依规用地。

(二)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保障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用地保障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合规合法性的监督检查,负责统筹保障或协调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指导与审查用地前期选址、预审、规划、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按审批权限组件上报,跟踪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并及时补件;负责审查和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审核;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调处理征地拆迁政策性问题。

(三)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争取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项目,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做到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不得随意搭车用地或变更设计,不得随意调整线路,协助做好用地报批等工作。

(四)落实建设单位用地主体责任。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作为用地主体,要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项目工可阶段要主动套合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速公路规划、选址、建设要做到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及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和支付用地有关费用;落实工程占用和损毁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还建和修复;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政策处理等问题,按时完成土地专项验收工作。

三、加强用地服务

(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农转用征收等审查、报批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时审查报批,跟踪做好与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工作。

(二)支持实施分段报批。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申报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组织申报材料。对建设项目用地跨设区市的,可根据用地报批组件进度,以设区市为单位分段报批项目用地。

(三)支持先行用地报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和争取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以及受季节影响或与其他工程交叉干扰急需开工的工程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用地申报。

四、加强用地管理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高速公路项目立项阶段,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应承诺重点保障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到先补后占。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沿线政府确实无法解决全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使用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内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政府,在每年3月10日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申请省内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和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同期价格标准执行。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占补平衡指标的价格,按同期国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上述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将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费用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三)强化临时用地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控制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规模,督促施工单位合理选址,原则上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临时用地单位即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的监督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复垦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和复垦工作,对不及时完成复垦义务或复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条款进行处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使用监督检查,牵头做好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临时用地没有按规定复垦到位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临时用地复垦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土地专项检查核验。

五、加强工作协同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联动机制,以问题为导向,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省级层面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会商,讨论解决项目用地有关问题。

(二)强化规划协调管控。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安排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高速公路建设合理用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协同,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统筹安排下,科学编制高速公路专项规划,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三)探索征而未用土地复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探索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互通区内建设用地复垦路子,缓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难问题。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