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加强统计信用建设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等精神,不断加强统计信用建设,日前,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统计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部署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统计局在公示统计信用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及时,谁认定、谁记录、谁公开的原则。各级统计局应当将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在门户网站上;公示的统计信用信息应当同时加载在当地信用网上;统计信用信息的公示应当有期限。诚信信息公示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原则上应与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有效期一致;对公示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取消。各级统计局在公示统计信用信息时,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级统计局应当加强统计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在公示统计信用信息时,要加强审核,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对已到期的统计信用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此外还要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通知要求,上级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统计局开展统计信用建设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下级统计局依法开展统计信用建设。省局将各市级统计局开展统计信用建设情况列入年度统计法治工作评价内容,并将建立通报制度,对各市级统计局开展统计信用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各级统计局应当加强对企业统计信用的监督管理,要把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管理对象,不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整改到位,还要作为重点指导对象,进行统计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其统计业务水平,防范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同时,对诚信企业也不能一评了之,还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促进其不断规范统计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统计局要把加强统计信用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要作为全局性的一项工作来抓,做到人员到位、分工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确保统计信用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据悉,统计信用分为诚信和失信两部分。在诚信建设方面,浙江省大部分市、县(市、区)已开展或正在准备开展统计诚信创建活动,在失信建设方面也有所突破。加强统计信用建设,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重要举措,又是创新统计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要求的规定动作。通过对诚信、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传播,使失信者受到惩戒,诚信者得到激励,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对于加强和创新统计管理、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各级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信用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