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政策如何实施?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围绕《实施意见》印发的背景、意义、相关政策要点等问题,有关部门作了解读。
确保国家重大政策落到实处
自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为了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围填海管控的要求,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印发,首先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滨海湿地既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围填海管控和滨海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陆海统筹,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2018年7月印发的《通知》,提出了更加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措施。此次两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重点围绕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强监管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其次是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围填海的管控不断加强,《通知》明确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的新增围填海造地全部需报国务院批准。这就牵涉到审批流程的更改,还有一些具体要求的变化。同时,围绕着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要求,沿海各地也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法违规围填海、围而不填、填而未用等历史遗留问题。此外,一些小规模、分散性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也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均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明确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审批流程和要求;明确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分类、细化处理的步骤和要求等。这些对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细化新增围填海审核的范围
《实施意见》重点围绕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对此,《实施意见》细化并明确了可申请开展新增围填海审核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情形。
《通知》中“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具体情形有两种: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文件或规划中明确要求开展的重要项目,确需围填海的。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交办的需要通过围填海建设的重大项目。
《通知》中“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具体情形分为三种:一是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二是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三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提出需要通过围填海建设的。
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意见》对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原则和要求,明确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提出了加快处理的工作原则。在处理合法合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时,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制订的技术指南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历史遗留问题,还要依据技术指南开展生态评估、明确生态修复措施。
关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自然资源部将制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问题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出加强监管的措施。充分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和地区差异,针对具体围填海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政府已经形成的围填海工程总成本损耗。
在2019年各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之前的过渡阶段,经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且规划布局近期和中期规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应予以加快处理,确保项目尽快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