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全面加强局本级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25.07.2015  02:11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公款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质监局切实加强对局本级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工作,专门印发《关于加强省局各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质财发〔2015〕30号),在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严格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认识。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实际行动来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宗旨。二是强化内控,着力构建依法依归管理长效机制。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工会等)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部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加强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依法依规管理的长效机制。三是严格程序,切实规范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公款存放坚持集体决策、内部公示和公开招标的原则,在省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暂由各单位经集体决策和内部公示后选定存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并报省局备案,省局办法出台后,一律按办法办理。四是加强督查,不断强化单位主体风险责任意识。各单位要将单位公款存放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做好落实,明确责任,不断强化单位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