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全面加强局本级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公款存放行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省质监局切实加强对局本级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工作,专门印发《关于加强省局各直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质财发〔2015〕30号),要求省局各直属单位要严格遵照以下四个方面执行:
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严格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认识。严格单位公款存放既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纪律,也是一条务必遵守的政治规矩。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实际行动来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宗旨。
强化内控,着力构建依法依归管理长效机制。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工会等)要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部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加强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依法依规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严格程序,切实规范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公款存放坚持集体决策、内部公示和公开招标的原则,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并及时在单位内部公示。各单位原有的定期存款,在省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前到期的,暂由各单位经集体决策和内部公示后选定存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并报省局备案,省局办法出台后,一律按办法办理。
加强督查,不断强化单位主体风险责任意识。各单位要将单位公款存放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做好落实,明确责任。单位财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公款存放应拒绝办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督查,不断强化单位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