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0.09.2015  20:3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7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电话:0571-87709350 ,电子信箱:zjwstnwc9350@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 6月2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着力缓解基层卫生人才特别是乡村医生短缺的突出矛盾,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8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责任医生),合理配备护士等卫技人员。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
            1.实施定向培养。加强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政府办的村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由各地提出定向培养需求申请,省级相关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组织相关医学院校进行定向培养,重点培养全科医学、社区医学等专业。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明确最低服务年限,对毕业后履行协议的,政府予以学费补偿。
            2.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2016年开始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3.加强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要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县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根据工作实际,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巩固完善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将政府办的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八)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各地对边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补助。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增加购买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报销政策。
            (九)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再聘用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确有需要的,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考核情况相应发放相应补助。
            (十)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各地要做好政府办的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基本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其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在2015年10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建立考核评估机制,重点加强对财政资金落实、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
            (三)强化督查和引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基层医务人员服务群众、守护健康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起草说明

            一、可行性必要性说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缓解基层卫生人才特别是乡村医生短缺,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的核心基础。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加强继续教育,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契约式服务,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各省(区、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因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前期经验、深入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8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是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责任医生),合理配备护士等卫技人员。三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四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五是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继续教育,加强岗位培训。六是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逐步将政府办的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七是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八是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九是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府办的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再聘用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确有需要的,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考核情况相应发放相应补助。 十是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强化督查和引导。
            二、文件草案涉法内容说明
            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等文件制定。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2015年4月起,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到基层调研,召开部分市县卫生局研讨会,采取基层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进行专题讨论,研究起草文稿。省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