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提车”:早日说再见

02.04.2015  19:25

对不起,您要的车型我们没有现货,排队等这款车的客户特别多,估计轮到您可能少则五六个月,多则一年。您如果愿意加价3万元,我们可以给您尽快提到现车。”江西省赣州市市民刘先生不久前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4S店订购一款越野车时,销售人员如此答复。

刘先生为尽快提到这款车,当场交付购车定金5万元,并在合同中注明加价3万元,两个月内提车。两个月后,由于该专营店未按时交车,刘先生到赣州市开发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对方尽快交车并取消加价3万元。后经区工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协调,该4S店取消了合同约定的加价3万元。

由于该违法行为尚未实施,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故执法人员对该4S店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罚。

调查发现,汽车行业“加价提车”绝非个案,而中高端紧俏车型“加价提车”,已是业内人士所共知的潜规则。汽车销售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被“加价”。

方式一:对高端紧俏车型直接加价。销售商利用购买高端紧俏车型消费群体普遍爱面子、经济实力雄厚的特点,摆出“多交钱就早提车”的阵势,设法调动消费者快购车、早提车的高昂情绪,使消费者“心甘情愿”地奉上现金一万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所谓插队“提车费”。

方式二:对中端紧俏车型配置“升级”。销售商采用给车辆加贴防爆膜、安装导航仪、加装倒车雷达等方式,使该车摇身一变,成为“升级版”或“科技版”,让消费者照单付费。此种加价方式由于增加了相关配置和设备,故而加价的“科技”含量较高,消费者明明被加了价,还有苦难言。

方式三:对中低端紧俏车型“代办全险”。一些销售商为达到“加价”的目的,要求消费者购车时必须由其代办全险,否则声称无现车可提。此种加价方式最为隐蔽,难以看出其加价的实质。因“代办全险”本身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所以消费者也容易接受、乐享其成。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只有“强险”,其他险种是自愿的。销售商利用其独特地位,提车时附加“代办全险”条件,而由其代办的保险价格往往较高,与消费者自己购买的存在较大差价,加价由此产生。

其实,为消费者维权、对“加价提车”行为进行查处,并非无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汽车销售商的加价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依法向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价格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可对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反垄断法》也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汽车销售商的“加价”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只要消费者增强自身维权意识,被“加价”后敢于维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割除“加价提车”这颗毒瘤,还消费者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并非难事。但难就难在大多数消费者往往默认“加价提车”潜规则,抱着反正大家都一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考虑到今后车辆的售后服务及保养,不愿与销售商“撕破脸皮”,从而心甘情愿被“潜规则”,使得相关行政部门对“加价提车”违法行为无从知晓。虽然消费者对“加价提车”是“人人喊打、深恶痛绝”,但行政部门苦于“无举报、无线索、无证据”,从而对该违法行为无法查处。

要破解以上难题,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对消费者教育,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正义感,让消费者敢于维权、勇于举证。二是要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引导,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对广大消费者反映较多的汽车销售企业,加大巡查力度,监督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以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要采取平时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法,适时开展对“加价提车”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收集和发现“加价提车”相关证据,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通过多种手段并用,消费者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治理,彻底破解“加价提车”潜规则是完全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