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出台办法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等文件精神,天津市发改委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包括:
一、将《通知》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五、在本市范围内不跨区域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含港口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为:《办法》第五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不夸区域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项目备案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