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法制办拟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路桥法制办拟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路桥拟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当中。
该《通知》将会进一步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程序、后评估、清理等环节。为今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一、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及区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提前8个工作日将草案电子稿交由区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举行听证会的,应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应记录在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二、风险评估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制定主体是否适格,有无法定职权依据;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无规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规避法定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与上位法相抵触等内容;制定过程是否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四、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将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将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区法制办。
起草单位向区法制办报送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有关材料。
五、签署与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并按照《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路政办发〔2013〕92号)要求,报送区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路桥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