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出银行卡供骗子洗钱,出庭受审
18.03.2015 10:21
本文来源: 法院
这次受审的3名被告人与这起诈骗案本身无关,问题出在他们为骗子提供了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流转。承办法官介绍,2009年底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五)》中,新增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此案在台州市尚属首例。
诈骗案中,骗子虽然藏得很深,但老板娘转账给对方的银行账户却有据可查。警方通过调查,发现170万元的资金流向涉及多个账户,这些账户分属不同的户主,开在不同银行,但骗子却能自行操作。
骗子行骗成功后,将骗得的钱在多个账户间流转,经过这类似“清洗”的过程,最终把钱转进自己口袋。
本案被告人王某和丁某,是山东聊城的老乡。丁某在北京经商亏了,欠了银行一屁股债,每月要还很多贷款。丁某实在还不出钱,上网想找个贷款的方法。2013年10月,他在一QQ群里看到帮忙贷款的方法。
“我是银行黑户,银行不贷款给我。但对方说,他们有上家可以屏蔽银行系统里的一些不良记录。”丁某说,但前提是,他要在多家银行开账户,并提供银行卡、U盾以及账户信息。丁某约上家见面,王某现身。王某说,贷款下来后,他会收取一定手续费,如果丁某也发展下家,也能收取手续费。
于是,丁某开始发展下家。另一个被告人汪某就是丁某的下家,汪某还发展了自己的六七个同事。而其实,这些银行卡并没有帮助丁某、汪某等人贷到款,却都流入了骗子的手里。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汪某及下家前后收集了167张银行卡,全部交给丁某。丁某通过汪某和其他下家,收集了375张银行卡,其中286张给王某,剩下89张放在自己手上。王某则将收集的银行卡,邮寄给上家。而这批银行卡,被骗子用于170万元赃款的资金流转(其中20万元被追回)。
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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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2015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