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规定》等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6〕6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微博、微信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各类新闻宣传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主动引导舆论。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强化主动引导,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对各类涉土涉矿问题的引导和把控,不断提高新闻舆论的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密切联系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紧扣国土资源中心任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国土资源热点难点焦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开展有说服力的宣传引导,切实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亲和力、感召力,努力增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厅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督查内容。厅新闻宣传中心统筹负责厅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报道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决策部署,促进全省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成效。
(二)抓好全省国土资源重要政策的集中宣传、重要活动的专题宣传、重要会议的及时宣传,全面、客观、主动、及时向社会各界阐释国土资源各项重大政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主动宣传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的成效,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进社会公众对全省国土资源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三)及时开展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的宣传报道,宣传国土资源部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经验和成效,宣传国土资源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和维护国土资源系统的良好形象。
(四)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机制,针对国土资源舆情动向,适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五)发布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信息。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一)新闻发布制度。主要发布省国土资源厅重要政策文件、重要成果、重大活动等情况;通报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国土资源重大突发事件权威信息;发布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国土资源信息。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等。
(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制度。接受、落实或者协调处理新闻媒体提出的对厅领导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的采访、约稿。根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新闻媒体采访。
(三)新闻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各类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微博刊发的国土资源新闻报道、政务信息,必须经过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厅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厅领导批准,确保国土资源重要会议、领导讲话、重要公务活动以及重大舆情应急处置等各类报道内容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四)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处置制度。对国土资源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各种新闻媒体涉及国土资源的报道、评论,网络上的网评网帖、热点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进行监测、搜集、分析,根据重大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引导和应对处置。
(五)信息共享制度。按照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的要求,建立国土资源新闻宣传资料信息库,将各类政务信息、过往期刊、新闻稿件、照片、影像资料、背景材料等资源集中统一、分类整理,统一保管,以最大限度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
(六)新闻宣传工作例会制度。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厅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召集,厅新闻宣传中心全体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确定近期新闻宣传的重点、任务、选题策划以及主要工作等事项,重大选题策划确定后列入厅每月工作重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厅新闻宣传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厅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二)负责《浙江日报》、浙江电视台、《中国国土资源报》等传统媒体和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
(三)负责《浙江国土资源》杂志编辑和出版工作。
(四)负责受理、接待和协调媒体采访申请,组织和安排记者采访活动。
(五)负责厅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选题、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六)编印《浙江国土资源每日舆情》,定期开展网络舆情分析。
(七)负责“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等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宣传报道工作。
(八)负责厅门户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九)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新闻报道通讯员、网络宣传员业务培训、指导、年度考核等工作。
(十)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宣传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处室、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密切关注本处室、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动态,根据需要,推荐新闻宣传的选题、内容、典型和素材。
(二)按照厅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安排和要求,提供新闻线索,推荐或撰写有关新闻稿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答复媒体记者问询,提供相关新闻素材。
(三)制定出台重要政策性文件时,同步策划政策解读和宣传方案,与政策性文件一并提交厅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要通过发表文章、接受采访、答问记者、网络访谈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避免政策误读和曲解。
(四)密切关注涉及本处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舆情和新闻信息,及时跟进核实和提出应对建议、答问口径,及时处置好有关问题。
第九条 采访和宣传内容涉及一个处室(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负责接待和宣传内容的把关;采访和宣传涉及综合性内容,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厅新闻宣传中心协调落实相关处室负责接待,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宣传内容把关采访和宣传涉及法律法规内容的,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宣传内容法规性审核把关。
在省厅门户网站、微信、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涉及一个处室(单位)的内容,由该处室(单位)负责审核;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内容,由各有关处室(单位)分别审核,由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综合,重要信息发布报厅领导批准。
第四章新闻采访程序
第十条 邀请新闻媒体主动发布信息时,采取以下程序:
(一)牵头处室(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厅新闻宣传中心提出新闻宣传意向、新闻通稿和拟邀请的新闻单位名单。重大事项须经厅分管领导同意。
(二)由厅新闻宣传中心统一邀请新闻单位,组织实施新闻宣传活动,向各有关新闻单位发布新闻。
(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经厅领导批准,并报省政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同意,由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配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和新闻发布稿、答问口径的综合协调工作,新闻发布内容涉及的处室(单位)负责新闻发布稿及相关问题答复的起草工作,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程序:
(一)新闻记者采访须持记者证到厅新闻宣传中心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厅新闻宣传中心根据采访内容,通知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接待,重大事项须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二)有关处室(单位)在接到厅新闻宣传中心要求协助采访宣传的通知后,应及时把接受采访的人员名单和采访时间反馈给厅新闻宣传中心。如确实无法接受采访,应向厅新闻宣传中心说明原因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应新闻素材或资料。
(三)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厅领导或向厅领导约稿的,由厅新闻宣传中心报厅领导同意后,协调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答问口径或文字稿,经被采访的厅领导审定后,由厅新闻宣传中心提供给新闻媒体。
第五章新闻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厅新闻宣传中心第一时间通过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发布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重大新闻宣传活动或者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活动等,由厅新闻宣传中心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起草新闻通稿,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普通新闻宣传活动或者厅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新闻稿,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厅新闻宣传中心。新闻报道稿件要求在当天提供,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厅新闻宣传中心要加强督办和及时进行报道。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不得主办或参与任何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收费的宣传活动。未经厅办公室、厅新闻宣传中心同意,各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处室(单位)名义提供新闻稿件、发布新闻和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自觉执行宣传工作纪律。厅内部材料和内部情况不得随意扩散,正在研究的政策性文件,不得抢先报道,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和接受采访时,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工作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门户网站)管理,发挥网站作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门户网站管理和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内容组织和审核、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建设、运行和安全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条 厅门户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建设科学合理、网站内容健康真实、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四条 厅门户网站根据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属于主动公开或厅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向厅门户网站提供本单位产生的信息。报送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本单位拟发布的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六条 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需要在厅门户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通知公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要信息,须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领导审批。
(二)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信息以及各单位需要发布的业务管理类信息,由产生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审查。重要信息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审批。
(三)对经审查、批准发布的信息,厅及厅办公室发文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主流媒体、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厅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转载已经公开发布的信息,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由厅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审查后直接发布,重要信息报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四)下列新闻类信息发布,应当视具体情形分别报批:发布厅重大活动及厅领导重要活动、讲话、厅重要会议新闻,以及需要在厅门户网站进行网络直播的新闻信息,须报经厅办公室批准;发布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的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后上网发布;采编报道或转载的新闻信息由厅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审查后直接上网发布,重要信息报厅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厅门户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字盖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厅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三章新闻发布
第八条 厅门户网站应做好厅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重大活动及厅领导重要活动、讲话。
(二)厅重要会议新闻。
(三)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四)省委、省政府及厅有关国土资源政策解读。
(五)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六)厅和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七)转载中国政府网、国土资源部网站、浙江省人民政府网、中国国土资源报网、各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中央与省级主流媒体网站及其他媒体的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九条 各单位对涉及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在厅门户网站通过在线访谈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在厅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已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及时在厅门户网站转载。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主动向厅门户网站提供政务信息和新闻类信息,并按照第六、七条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查审批程序。厅将各单位提供信息的情况纳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评选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厅新闻宣传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主动采编和发布国土资源新闻信息。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 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凡是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作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成到厅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开放,实现在线服务。网上办事要求要明确,流程要清晰,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互动交流要渠道畅通,回复和反馈要及时、准确,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三条 网上办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公开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事项办事流程,提供各类网上办事软件、资料、表格等下载服务,发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事服务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网上互动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开设公共信箱,接受公众咨询、举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厅信息中心配合厅行政审批处将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整合到省政务服务网。厅信息中心做好厅门户网站与省政务服务网国土资源厅版块的融合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改善公众体验。
第十六条 在线互动网上咨询、投诉举报功能纳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厅门户网站提供链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网站维护
第十七条 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按照厅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与厅门户网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厅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由厅办公室确定厅门户网站每个栏目的责任单位,各栏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栏目更新的最大周期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要求及国土资源部网站检查标准执行。新建栏目需同时确定栏目责任单位。各单位每年围绕自身业务应开展民意征集、在线调查与在线访谈。
第二十条 建立厅门户网站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厅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有关信息发布、网上服务、互动交流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和公开通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厅门户网站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重要信息的发布,监测网站运行,检查网站页面,对发现的错误及时进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二十二条 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由网站工作人员负责搜集信息档案资料,并进行登记,由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归档。
第二十三条 厅门户网站技术托管的网站(子网站)发布的信息由相关主办单位自行负责审查审批,托管设备及相关运行环境维护由厅信息中心负责。
第六章网站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厅门户网站已整合到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网站后台建设与网站安全管理由省政府服务网统一负责,省厅对网站前台展示形式和栏目结构进行自定义配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的建议,由厅门户网站根据网站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新增网站栏目须经厅办公室批准,设立重要专题专栏及子网站须经厅领导批准,厅信息中心负责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厅门户网站系统开发和建设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架构,选择实用的技术和软件,遵循通用的国际标准规范,确保网站运行环境稳定,数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便捷。
第二十六条 厅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及流程,加强技术防护,健全安全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厅门户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重要商业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厅门户网站应结构稳定、版式合理、满足需求。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信息上网审批单
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处室或单位 | | ||
标 题 | | ||
内容简介 | | ||
内容是否涉密 | □是 □否 | ||
上网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处室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厅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标注“主动公开”或厅领导直接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不需填写此审批单。
联系电话:88877381、88877956、88877957。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子网站)审批单
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
责任处室或单位 | | ||
标 题 | | ||
栏目或子网站 功能简介 | | ||
处室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厅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新增网站栏目须经办公室批准,设立重要专题专栏及子网站须经厅领导批准。
联系电话:88877381、88877956、88877957。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微博、微信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国土”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双微”平台)建设、管理、运行,规范信息发布与审核流程,发挥“双微”在政府信息公开、政民互动与政务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微”平台重点是面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信息,通过互动,形成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双微”平台管理、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对“双微”平台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双微”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厅信息中心负责“双微”平台安全技术保障。厅新闻宣传中心设管理员,负责信息搜集、整理、编辑、审查,督促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及时提供信息,并汇总、核稿、回复新信息;负责“双微”平台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四条 “双微”平台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分别负责信息提供,“双微”管理员定期进行组稿、资料(图片)编辑、办理网民留言回复等工作。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定期向“双微”平台管理员报送信息,负责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六条 “双微”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简洁,文字表述准确清晰,语言生动活泼,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群众语言,发布信息尽量图文并茂。
第七条 “双微”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双微”平台发布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省厅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国土资源动态。
(二)国土资源系统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三)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文章。
(四)国土资源科普知识。
(五)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六)经厅领导批准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要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对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发争议和舆情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双微”平台发布信息,由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由处(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报厅办公室或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发布信息审核批示单交厅新闻宣传中心存档备查。
(二)常规信息由厅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发布申请;重要、紧急信息应及时提出,在第一时间发布。
(三)经过审核的信息,由“双微”平台管理员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双微”平台管理员要认真查看网民留言,分析群众诉求,及时梳理整理,并转厅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及时回复。回复内容由厅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审阅把关后送“双微”平台管理员。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回复期限。
第十三条 “双微”平台账号密码由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泄露。
第十四条 “双微”平台信息发布情况纳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评选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泄密的。
(二)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双微”平台发布信息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信息内容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双微”平台信息发布审批单
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处室或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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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否涉密 | □是 □否 | ||
发布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处室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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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标注“主动公开”或厅领导直接批示发布的信息,不需填写此审批单。
联系电话:88877381、88877956、88877957。
主题词: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