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农〔2016〕43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全省农田水利改革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机制不灵活,管护权责不明确,造成建设动力不足、管护责任难以落实,原有建管体制机制弊端逐渐、普遍地显现出来,已成为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短板”。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是摆在各级水利部门面前的必由之路。《意见》以新时期治水方针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明确提出了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农田水利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意见》内容,用足用好政策,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把《意见》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力求实效。 二、紧扣重点任务,狠抓贯彻落实 各地要紧紧围绕《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统筹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要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机制、工程产权制度、运行管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一)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组织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水利“两个百万工程”和农业“两区”水利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农田水利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切实提高项目绩效。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把建立建管机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在编制建设方案、审查审批建设项目时,同时明确项目建设机制,明晰工程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已建立建管机制的项目,要优先列入建设补助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明确提出产权移交、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要专门组织“回头看”,严格督促落实。 (二)探索完善“三自一权”,深化小型农田水利改革。一是探索完善“自愿申报”。改进农田水利组织宣传发动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主体自愿申报农田水利项目。采取“三议三公示”等形式,邀请受益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决策、实施和监督。二是积极探索“自主建设”。在统一规划、严格标准、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主体作为项目法人,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自主选择建设管理方式。对列入财政补助计划的项目,加快推广先建设、后审计、再验收、最后补助的“先建后补”做法,着力破解建设难题。三是切实加强“自我管护”。按照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的规定,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山塘、灌区、泵站和圩区等工程标准化管理。通过区域化集中管护和专业化、物业化管护等形式,保障村级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长效运行。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管、考核,加大管护经费财政补助力度,引导和督促落实管护责任。四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厘清产权归属。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田水利工程的历史和现状,探索产权制度改革途径。坚持先易后难,加快山塘、泵站等权属关系相对清晰的单体性工程产权改革。坚持协调推进,在农村集体产权、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改革中同步推进农田水利产权改革。探索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量化到受益农户,探索以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争取金融贷款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颁发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同时签订管护责任书。 (三)鼓励探索涉水事务“民间自治”,提高基层水利组织化程度。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改善人员结构,推进标准化站所建设,提高基层水利站所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落实工作报酬和补助政策,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稳定和强化村级水利(水务)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水利站所的牵头作用和村级水利(水务)员的骨干作用,鼓励以行政村或灌区、圩区等受益区为单元,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水利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参与和承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等涉水事务。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加、融合涉水服务功能,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联合。积极培育“农民建造员”和防汛抗旱、灌溉排水、农村供水等专业化队伍,激发民间治水管水活力,补上乡镇村到一家一户之间的“缺环”,努力破解农田水利设施“村里管不好、农民管不了”的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推进改革 (一)切实增强改革责任心。要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意识,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制定各项改革具体方案,抓紧修订完善或制订出台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争取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民政、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加强对乡镇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大力宣传改革政策举措、典型经验和突出成效,增进改革认同共识,营造改革有利氛围。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创造精神,鼓励支持改革创新。加强调查检查、考核评估和总结推广等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2017年,将组织各市水利部门和有关县水利部门,对各地深化改革情况进行相互检查和学习交流。 (三)强化质量、安全和资金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质量、安全和资金监管,坚决防止“一放就乱”。采取抽查检查、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检查、委托第三方监测等方式,强化对施工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和主要原材料质量的检测检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建设资金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审计。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要与工程建设验收合格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挂钩。 (四)实行进度通报和工作考核。各地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将实行全省通报。加强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五水共治”、新农村建设等考核和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市县水利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安排、管护经费补助等紧密挂钩。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14日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