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07.12.2014  09:34

何某是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驾驶该公司某辆出租车。而该车也是杨某和该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客运出租车经营合同》中的驾驶车辆。

合同约定,杨某有车的使用权,车的经营证照、所有权则属于公司。杨某必须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1000元,需服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按时进行季检、年检、春运检验等审验工作,配合公司做好管理。

该经营合同没有明确地提及车辆的驾驶员由谁承担,但约定,由杨某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购车费用、燃料、修理、审检、办证、票据、税费、规费、保险、工资、医疗、劳保、社险、事故及经营权证费。

同时,该出租车公司和何某签订了借用驾驶员协议,协议约定,驾驶员借调到该出租车公司,借用期限为1年,驾驶员需向公司支付押金1000元。借用司机在借用期间,不享受公司劳保福利、工资待遇,发生伤、亡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2012年10月,何某在驾驶出租车时,突然发病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何某妻子为何某申报工伤,就死者是否与该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诉至仲裁,后至法院。仲裁委员会认为,死者和杨某存在雇佣关系,不予以受理。何某妻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长期以来,出租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出租车行业普遍的现象是,只要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出租车司机一般很少直接与出租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挂靠出租车公司的车主招用。车主招用的出租车司机是和挂靠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是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审判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出租车公司没有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发放工资,而驾驶员向车主缴纳了押金7000元,按每天一定标准向车主交费。因此,驾驶员和车主存在雇佣关系,和出租车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也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形式上是承包经营关系,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后者的审理意见,否认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不但否定了出租车公司自身的用工单位的性质,也否定了出租车驾驶员劳动者的法定地位,使众多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理赔等各项待遇,致使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实际上,所谓的经营合同、借用合同,都是该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管理方式,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但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