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出租房内因煤气爆炸不幸去世 谁应承担责任?

07.03.2016  08:10

周先生在下城区竹竿巷有一套房子,两年前以每月2500元的价格租给了吴女士一家。后来,吴女士和丈夫郑先生移居到了外地,住在这间出租房里的只有吴女士70岁的婆婆王奶奶。2015年10月的一天,王奶奶起床做早餐,因煤气发生爆炸引起了火灾,导致王奶奶严重烧伤。半月内,王奶奶辗转了两家医院,仍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后去世。

王奶奶去世后,儿子郑先生坚持认为,房东周先生没有对该房屋设施尽安全管理和维护之责,造成了母亲的意外身亡,因此应当予以赔偿。周先生则认为,王奶奶使用的燃气设施是由杭州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并经点火合格后交付给吴女士一家使用的。根据租房合同约定,燃气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义务是由承租方承担的,所以燃气泄漏与自己无关。

双方对此各持己见。近日,下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供气胶管被老鼠咬破,王奶奶点火后便引起了燃爆。周先生认为,该房屋管道燃气设施是2010年由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安装完毕并点火合格的,所以房子租给吴女士时,燃气设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据了解,在吴女士承租该房屋的几年内,杭州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曾两次上门告知存在供气设施被密闭,建议使用金属软管等需要整改问题。周先生认为,若王奶奶和儿子郑先生、儿媳吴女士能引起重视,及时更换胶管或者履行注意开窗通风等合理使用义务,则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此外,气体泄漏时,王奶奶理应有所察觉,但却疏于防范仍正常打火,以致燃气遭遇明火而发生燃爆。

值得注意的是,周先生和吴女士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曾约定“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作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证明周先生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合约中还提到“租赁期内,非乙方人为因素,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由甲方承担,其他由乙方承担”。说明在“非人为因素”情况下周先生的维修义务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对于其他附属设施维修义务由承租人吴女士及其家人承担。

法院一审驳回了郑先生要求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目前,郑先生已向杭州市中院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钱子俊 通讯员 夏法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