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台规定管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

28.10.2014  10:45

  9月1日,《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对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规定》指出,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

  《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保护、管理等工作;天津各区县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

  《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宣传及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