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出台粮食生产综合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8.04.2015  12:41

      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与切实抓好2015年粮食工作的意见》(天政办〔2015〕9号)和《天台县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天财农〔2014〕45号),经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天台出台粮食生产综合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县范围内依法成立的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联合社)。

      二、补贴标准

      1.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对种植水稻开展机耕、机插秧、统防统治和机收等4项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每亩补贴270元;对种植水稻或小麦开展机耕、统防统治和机收等3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每亩补贴120元;山区开展统防统治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每亩补贴60元。

      2.农业机械补贴。对符合条件购买农业机械,给予购机总额(每个联合社控制在200万元以内,联合社规模较大且服务面积多的可适当放宽)80﹪补贴,含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

      3.支持联合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联合社引进农业和财务专业人才(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给予每人每周年2万元的补贴,每个联合社不能超过3个。

      4.支持品牌建设。对年粮食加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粮食营销、品牌建设中取得较大业绩的联合社进行一定的奖励。

      5.支持服务中心建设。每年扶持1-3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对联合社社会化服务中心的场地建设、粮食加工包装设施配置,给予投资总额(每个联合社控制在150万元以内)80﹪的补贴(包括各级财政补贴)。

      三、补贴申报办法

      1.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联合社必须组建专业服务队(6人以上),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机耕、机插、机收和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核准服务面积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开具合法票据,收取服务费时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协议服务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在作物播种后1个月内,据实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办和县农技总站报送服务面积清册。县农业局将汇总整理申报材料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然后根据审计结果,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其结果于11月30日前在相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文件发放补贴资金。

      2.农业机械补贴。对符合条件购买拖拉机、育秧设备、插秧机、杀虫机械和收割机(不包括烘干机),在3月底前向县农机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农业局4月30日前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购买机型和数量。

      3.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品牌建设补贴。按规定时间向县农经站申报。

      4.联合社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按照项目化申报管理制度执行。

      四、职责分工

      联合社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服务面积进行准确核实,同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规范财务管理等自身建设;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政策宣传落实,联合社日常规范化运作指导,服务面积清册公示等日常事务管理;县农业部门负责申报登记、审核,购机审批,数据整理、汇总,项目管理,联合社规范性指导,结果公示和确定奖励等具体补贴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筹集和发放等资金管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和奖励

      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把关,各司其职, 发现虚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律取消申报主体当年度该项补贴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补贴,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在此工作中成效突出的联合社、联合社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