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出台流动人员医保转接经办规程

07.07.2016  03:20

        本报讯 (记者 叶龙杰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今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规程》指出,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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