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出台《新昌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06.09.2015  16:41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昌县特制定《新昌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由县法律援助中心选定拥有法律专长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或法律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通过检查卷宗、听取办案人员汇报、征询相关部门和受援人意见等方式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打分。评估案件范围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9月,最低评估案件每类件数不低于15件。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1.应当会见而没有会见的;2.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3.办案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4.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办法》旨在通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新昌县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