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

02.09.2015  19:2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促进残疾人就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

          残疾人庇护产品是指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单位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则是指经登记认定集中安排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并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具有庇护性就业功能的残疾人服务机构。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管,确保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活动依法开展。《通知》明确了纳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类别。

          2013年,我省开展了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杭州市西湖区、宁波市海曙区、温州市鹿城区、嘉善县等4个试点地区积极出台相关政策、确定庇护产品目录、将残疾人生产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通道,取得了显著实效。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现场会,总结了试点经验。2014年开始,省财政厅、省残联紧密配合,就如何既实现政策的可操作性、又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市场原则,多次会商协调、组织调研,最终确定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上超市”平台实现线上同类产品和服务残疾人庇护产品优先采购的可控性,对线下的采购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通报制度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