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规定》

22.09.2015  18:44
 

路桥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规定

近日,路桥区正式出台了《台州市路桥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规定》,原《台州市路桥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6月,随着《台州市路桥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试行规定》的出台,我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工作渐入正轨,但新生的《试行规定》具备着浓重的路桥特色,只有真正经历实践的考验才能长期落实。

一年的时间,《试行规定》作为占用水域审批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联系的纽带,在始终坚持占补平衡原则的前提下,使建设项目的推进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同时也深刻阐述了水域保护的重要性。也是这一年的时间,如炉火一般炼出了《试行规定》中所存在的不足,使其能够得以完善。

    新《规定》在《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三点优化:

一、报批时间具体化。规定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实现净地出让,而试行过程中,办理人员仍对何时上报审批存有疑虑,针对这一点,新《规定》明确,建设项目如果涉及占用水域,申报主体需在供地前办理占用水域审批手续。

二、介入程序合理化。供地需先经规划部门选址,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水利部门只有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做出决定前介入,提供意见供其参考,才能真正落实净地出让,而何时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就成了工作的核心内容。新《规定》明确以函在选址前介入,以核实表在供地前把关,使部门间形成有效沟通。

三、审批环节精简化。近一年来,省里一直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各审批事项所需的上报材料及办理流程均不断调整,水域占用审批亦在此列。新《规定》根据梳理后的事项内容进行了及时调整和修改。

而为完成以上三项内容的优化,新《规定》的修改过程也是颇为严格,经历了三次锤炼:

第一次是查找研究,查阅了中央、省、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重新对《试行规定》所含内容进行了核实和梳理,针对其合理性、合法性,结合路桥特色着重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次是走访探讨。走访了市水利相关业务部门,咨询了温岭市水利局审批窗口,通过和临近县市区的探讨,为探索解决方案,优化审批程序提供了支撑。

第三次是征求完善。《试行规定》的修改经过了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内部的反复论证,并同市水利局进行了多次的探讨。初稿形成后,区府办又召集财政、规划、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召开了意见征求会,会议就报批主体、报批流程、土地性质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路桥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