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新规定

16.12.2015  17:39

2015年10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我市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主要为应对出租房存在的消防、治安等严重安全隐患,从房屋安全管理体制、违规出租房屋治理、房屋消防安全等方面加强法律约束和制度建设。

一、《规定》首次对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限制”等做出了明确界定

最小出租单位: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而且 不能分隔搭建后出租。 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人均最小使用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 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规定》新增了对“集中出租居住房屋”的管理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 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人、承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集中出租居住房屋,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要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义务

规定明确了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比如: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

提醒出租人,千万不要以为房子租出去了,出了事就跟自己没任何关系了,还是应该尽到消防、安全督促的义务,否则也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规定》明确房产中介不能代理三类居住房屋

三类房屋不能用作居住房屋出租,分别是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个人或单位在明知房屋存在这三种情况仍旧出租用作居住房屋,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房产中介和房产经纪人,《规定》也做了相关要求,比如不得代理无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子,公共租赁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保障性房屋,改变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房屋等,违反规定的,将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规定》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

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民对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可对照情况反映给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问题,可向属地公安机关反映;对违法建筑用作居住房屋出租、住宅小区内房屋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等问题,可向属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问题,可向国土或城管执法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