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出台实施意见 加强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管理

23.09.2015  15:34
  一是进入绍兴市的省外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凭省住建厅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可直接在该市承接业务,市外省内企业无需提供任何备案证明即可在该市承接业务。二是统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对象仅为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不需缴存。三是已办理2015年进各区、县(市)备案手续的省内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在有效期满后或在承接新业务后须按本意见执行。四是进入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企业(包括本地及市外企业)均应按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招投标市场参加投标。五是已被清退出绍兴市建设市场的企业和中介机构自清退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绍承接业务。六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外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考评和清出制度。(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