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地矿专家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23.08.2016  05:07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自愿登记和聘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地矿专家库,实行专家入库、出库动态管理和成果绩效信用监管,原始地质资料虚假或严重失实的、项目成果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专家将从专家库除名。《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专家库的专家分为主编专家、审核专家、评审专家;专家信用信息分为个人信息 、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其中,失信信息包括年度考核不合格,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中发生违约,登记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或严重失实,从事地矿中介服务项目业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党纪、行政处分,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办法》规定,地矿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出库:一是主编专家:原始地质资料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有3次及以上无故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2次及以上无故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2次无故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和1次无故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1次及以上无故逾期1年以上;二是主编、审核专家项目成果经评审不通过的;三是评审专家有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参与涉及本单位和本人利害关系的评审业务的,考核不合格的,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四是个人信息虚假或严重失实的;五是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据考核和抽查结果,在每年一季度发布一次解聘、出库专家名单公告。解聘、出库的专家,自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登记或聘任入库。(转载自:中国国土资源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