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制度规范水源地保护补偿资金管理

04.02.2017  18:32

今年1月1日,温州市政府采纳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审计建议,出台并正式实施《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设立、筹集、分配、使用以及责任与考核,进一步加强了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效保障了水源保护区经济利益。

去年上半年,温州市审计局对温州市本级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市级水源保护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连续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项调查报告和《审计反映温州饮用水源保护“五个不到位”应予重视》等审计专报,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经多次研究制定出台了《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立足温州实际,明确水源地保护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用水区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补偿资金,供水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该《办法》对专项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等方面作了具体地规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政府主导,由市人民政府筹集后向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并把水费提取作为专项资金的筹集主渠道,实行水量水价和专项资金量联动机制。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总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来源筹集情况一年一定。专项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污染治理、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森林抚育、水域保洁及其他水源保护方面支出。同时,该《办法》还明确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对水源地县级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实行奖罚;市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