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报7月22日内审专刊报道:《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29.07.2015  14:27

 

意见》从浙江实际出发,围绕制度建设、机构建设、职能作用、监督指导三个方面提出了目标要求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作为《浙江省审计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意见》从浙江实际出发,围绕制度建设、机构建设、职能作用、监督指导四个方面提出目标要求,力求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内审发展。

意见》强调了内部审计制度全覆盖与职能的独立性,要求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同时,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

意见》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分类提出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刚性要求,对符合《意见》规定情形的单位,规定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省属三级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意见》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形势要求和自身特点,明确职责定位,突出工作重点,最大程度实现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与保障职能。《意见》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突出四大重点,即突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突出绩效和管理风险审计、突出对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突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四大重点;发挥四大作用,即发挥纠错防弊、推动价值增值、保障科学决策和对权力的制约四大作用。并对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提升内部审计工作价值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特别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切实履行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同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综合应用力度。

 

                                                                            (甘伟军  潘仙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