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新规

25.04.2017  08:43

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不得销售或转让 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昨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自持用于出租的房屋,自4月24日起实施新的管理规定。

通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根据新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经营,也可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通知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据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此项通知的企业,将被纳入房屋管理部门的“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周坚洪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