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加快特种设备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省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加快特种设备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
联系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郭顺松电话:(0571)8502519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
加快特种设备产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产业是现代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点产业。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年均增长率达15%左右,产业增加值增速超过GDP增幅。我省是特种设备制造和使用大省,特种设备产业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和条件。加快推动特种设备产业发展,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委“创新驱动、精准施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特种设备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总体思路。按照“创新驱动、市场引领、集聚发展、转型升级”原则和“精准对接、精准服务”要求,以龙头企业和重点领域(项目)为突破口,加快科技进步,加大政策扶持,培育名牌产品,完善与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实现由特种设备装备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转变。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省特种设备产业产值达到1400亿元。培育4-5家具有特种设备重大装备自主设计研发能力的重点企业研究院,培养一批技术精英,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名牌产品,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8-10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种设备集成制造龙头骨干企业;构建1-2个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装备制造重点产业链,基本建成专业协作分工合理、全国知名度较高的现代特种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
(三)发展重点。以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制造为重点,实施分类提升发展。 锅炉。重点支持大中型余热锅炉、垃圾焚烧和生物质锅炉等节能环保型锅炉及流化床燃烧、煤气化等技术的研发、推广;鼓励中小制造企业走“专精特强”发展道路,专业生产直流锅炉、真空锅炉、油田开采专用锅炉等差异化产品。压力容器。重点扶持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天然气和高压氢储罐等清洁能源运输、储存装备,以及特大型空分设备、大型成套石化装备压力容器的研发生产。
电梯。重点提升电梯及部件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提高技术含量,打造浙江电梯制造品牌优势;支持高速电梯、节能电梯及重要部件的自主研发、应用;引导电梯制造企业拓展售后维保服务,从制造型向制造服务型转变。
起重机械。重点支持超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港口和造船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产品的自主研发应用;引导企业加大重要部件的研发投入,大力实施可靠性提升工程,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根据企业需求,遴选一批拥有相关核心技术的大型军工央企、知名品牌企业和高校院所,帮助企业牵线搭桥,开展结对合作,快速引进或攻关一批核心技术。(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
(二)围绕形成特种设备产业链的整体优势,筛选符合条件企业建立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建立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3-5%两个档次,相应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的省级补助,所在市和县(市、区)分别按同比例配套。(省科技厅牵头)
(三)对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的科研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由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按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3-5%两个档次,每项给予150元、100万元补助,所在市和县(市、区)按同比例配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四)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四个专业领域,按照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组织一批35岁左右的有培养前途的青年科技人才,到相应的特种设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或重点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最多不超过6年,工作期间原单位待遇保持不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
(五)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每引进一名行业紧缺的海外工程师,一次性给予10万元省级补助,所在市和市(县、区)按同比例配套。(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六)支持制造企业申报国内或省内首台(套)特种设备,落实首台(套)特种设备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省经信委牵头)
(七)加强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浙江制造”品牌培育,优先支持优势龙头企业列入各级“三名”试点培育名单、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对优势龙头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协同制造的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导产品申报浙江名牌的,不受销售产值限制。支持特种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品牌。(省质监局牵头)
(八)积极推进民企科技金融“双对接”服务特种设备制造产业。助推国家级研究机构对接我省特种设备制造企业,遴选一批特种设备重点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开展多方合作和点对点对接交流活动,积极推进一批对接项目在我省产业园区落地。建立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双对接”需求信息和企业名录数据库,提供现代技术、现代金融一体化供需信息对接服务,推进现代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市场化交易。(省工商局牵头)
三、加强财税减免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在重点企业推行“税收遵从协议”,税务部门加大服务力度,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控能力,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二)在高职、职高等学校开办特种设备产业定向专业,由省工业转型省级专项资金对学费予以补贴,所在市和县(市、区)按同比例配套,鼓励校企联合培养。(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牵头)
(三)支持特种设备产业延伸服务,对于制造企业直接从事专业维保、使用管理和技改等收入按照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率予以征收;对于制造企业按照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免费提供设备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服务费,免征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
(四)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能效诊断和改造;地方财政安排补助资金鼓励使用单位选用安全、节能型特种设备,推进老旧特种设备更新改造。(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
(五)引导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加大保险补偿力度,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相关保费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保监局、省国税局牵头)
四、加强产业集聚平台建设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支持杭州、湖州南浔、宁波电梯及零部件,杭州、金华、海宁锅炉等产业集聚区,建设特种设备整机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软件等产业链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科技厅牵头)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国家级或省级特种设备公共检测服务平台,重点扶持电梯等特种设备国家中心在产业集聚区建设分中心或办事处。(省质监局牵头)
(三)加快特种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生活设施配套建设,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统筹配套,在医院、学校等规划建设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切实解决医疗、教育、住房等困难。(省财政厅及各高新园区和产业基地牵头)
五、优化投资和经营环境方面的精准服务和政策支持
(一)对引进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落户产业集聚区、浙商回归和列入精准对接服务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土地、电力、信贷需求和环保指标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省发改委牵头)
(二)对纳入《浙江制造重点装备目录》和《浙江省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的特种设备,政府性投资及补助、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财政厅牵头)
(三)省级办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或重点县(市),市级办理的特种设备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下放至县(市、区)。(省质监局牵头)
(四)支持企业在省内异地扩建制造基地,相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地税异地缴纳事项。(省地税局及各市、县(市、区)政府牵头)
(五)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保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抵制恶性低价低质竞争,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省质监局牵头)
六、加强对“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省特种设备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省质监局牵头)
(二)建立“五帮一化”企业需求常年征集受理制度,在省经信委网站开辟“企业发展难题征集”专栏,常年受理由省级层面解决的企业难题,并定期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办落实。(省经信委牵头)
(三)建立“一企一策”帮扶制度,遴选出我省特种设备重点企业、项目、品种,按照优势企业、有发展前景企业、有发展潜力企业、关联企业四类划分,明确分类帮扶重点,开展精准帮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四)省级有关部门“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加快特种设备产业发展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