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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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两美”浙江和信息经济大省的战略部署,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带动扩大创业就业,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推动相结合,助推农村电子商务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农村居民收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扶持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力争实现“六个一”目标:即每市至少建立1家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每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每村建立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培训电子商务人才10万人,初步建立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发挥省级政策资金的示范功能,引导各地建设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的,省里以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园区场租补助、带动就业补助、创业补助、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
(二)鼓励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就业。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他行业的电子商务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以及为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提供IT、物流、营销、金融、衍生服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在创业园外租用办公或仓储用房,可按当地标准给予场租补助。
农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实行50%贴息。
农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
农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推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各地要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大力开发代购、代销、代收、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农村复转军人、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考核合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加大农村创业人员资金扶持力度。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发挥电子商务网络优势,实行贴贷分离。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可按《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3〕199号)申请网络创业认定,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其他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人员申请网络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加快农村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发挥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基地作用,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培养各类电子商务人才。
(六)夯实农村电子商务技能人才的培养基础。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研究开发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电商数据分析师、网页美工师等3个职业标准和店商操作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抓紧开发电子商务培训教材,调整开发电子商务师等职业(工种)题库,切实满足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技能鉴定需求。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力争形成1000人的培训师资库。鼓励技工院校开设电子商务专业,并优先纳入学校品牌专业建设范围。
(七)强化农村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基本技能、操作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省里重点抓好高端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积极组织“金蓝领”及省内紧缺急需的电商人才培训班,加快培养电商领域领军技能人才。各市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商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对店商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50%以上。
对参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资金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地制定;对参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给培训补贴。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规定,鼓励大中农村电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小微农村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难以提供技能鉴定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力社保部门、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要给予支持。
(九)举办农村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大赛。发挥技能大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鼓励举办全省性的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商贸电子商务、农产品营销电子商务等技能大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较好的县(市、区),举办农村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技能等级晋升。
(十)提升我省农村电子商务的影响力。推动建立网络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行业标准,重点培育一批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品牌,发挥知名品牌对农村经济和就业的带动作用。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市级著名(知名)商标,且带动就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其创业项目优先入选省级创业项目库。对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功绩卓著、带动就业多、美誉度和信用度高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有关省级先进评选。
(十一)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统计监测制度,将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所需经费按《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4号)规定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和人力社保部门的组织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目标考核。要把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奖励先进典型,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着力推广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所指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县(市、区)及以下的平台或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