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 “扫一扫”农产品就能查“身世”

26.11.2014  11:47

在农产品运输环节检查,在销售环节设卡,可如果农产品的源头不安全,舌尖上的安全仍然无法保障。昨天,浙江省政府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就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明确部门的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近年来,我省农产品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但是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问题仍时有发生。省农业厅厅长史济锡分析: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而监管力量和执法手段相对薄弱,农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市场举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等,都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多。

为改变这一现状,《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如此一来,不仅明确了责任,也减少了部门之间因为职能交叉而出现的监管漏洞,“只有落实监管责任,才能有效地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史济锡说。

从农产品生长环境入手

保证质量

保证农产品的质量,浙江还打算从农产品的生长环境入手。《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对产地土壤、水体、大气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分析产地环境变化动态,建立产地环境监测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监测结果告知农产品生产者。

对于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化肥、农药也是不可以使用的。《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防腐剂、保鲜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将人用药品、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储存……

不允许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以及属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否则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丛杨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