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要过“五关”
6月1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是内蒙古把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法律依据。
今后,政府要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5道关口,确保各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杜绝“闭门造车”、“拍脑门”决定。
《规定》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在谈到公众参与时,内蒙古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生认为,现在一些重大项目,地方政府想建,但老百姓却反对,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作出之前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向老百姓讲清利弊,因此,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本身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他说,决策制定前,要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在做风险评估时,要考虑有什么样的经济风险、环境风险、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风险等,要进行透彻的风险评估。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了解,出来的决策是不是合法、有没有法定职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行政领导一人拍板。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表示,为了确保决策事项有效实施,《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并将后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今后,如违反《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以及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