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有林区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区林业局长会议获悉,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国有林区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林区林场发展活力明显增强。2018年,内蒙古将继续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
5年来,内蒙古国有林场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剥离办社会基本实现,盟市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全部印发,已批复91个旗县(市、区)、满洲里市和6个盟市直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成立,森工集团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剥离,所属经营性企业有序分类划转,职工基本得到妥善转岗安置,职能逐步向生态保护建设转变。同时,完成了4个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编制方法被登记为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
5年来,内蒙古集体林权制度不断完善,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基层林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4个指导性文件,继续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有力促进了农村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区集体林地累计经营权流转面积577.49万亩,累计抵押林地面积69.89万亩。
2018年,内蒙古将按照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督查,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抓好盟市、旗县(市、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落地,确保年底基本完成主要改革任务。落实好自治区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行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完善集体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记者 施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