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28.01.2015  18:35

  日前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地方立法形式,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围绕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消除了各种限制条件。《条例》明确:鼓励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民间资本利用城镇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明确了养老机构不动产抵押融资的相关条件。二是围绕促进医养融合,放宽了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条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将其认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三是明确非政府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