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 驶入法治快车道

09.02.2015  17:34

  2014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优秀省份 系列报道之浙江篇

 

养老服务业: 驶入法治快车道

 

养老服务在浙江,已经成为深深地关切。
1月25日下午,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养老服务法规,在浙江省也是14年来第一次。
作为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区之一,浙江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高出全国近4个百分点。高龄化趋势明显,80岁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人口的15.61%。人口少子化、家庭小型化,以及因城乡青壮年人口流动导致空巢化的现象进一步突出。例如浙江家庭的平均人口为2.62人,远低于全国的3.10人。
面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以及空巢化的严峻态势,浙江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提出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惠民利民的重要民生工程,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注重政策引领,创新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举措,积极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整体水平大幅提高:
到2014年底,全省共有社会养老床位数42万余张,其中机构床位3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约33张。全年新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8147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新增养老机构床位3.7万张。首次实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全省统一招标,已有34家公办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床位数近7000张。完成2.1万名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新增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1.32万人。

凝聚各方智慧
形成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省委将养老服务的主要指标纳入了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自2008年以来,先后3次召开全省性专题会议,省委夏宝龙书记亲自出席会议,提出工作要求,并多次作出批示。李强省长两次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政府连续几年将养老服务的重点内容列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特别是在《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制定工作中,省委始终高度重视和关注,要求身为省人大代表的30多名省级干部直接到代表基层联络处征求意见,使《条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014年12月,省委书记夏宝龙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条例》制定情况汇报。夏书记还亲自到舟山市岱山县、湖州市安吉县等地召开座谈会,和人民代表、基层群众讨论《条例》内容,征求意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到温州市苍南县和人民代表、基层群众座谈,听取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王永昌、厉志海带队调研,召开立法协商法、专家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对法律框架、有关条文进行了多次修改调整。省民政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工作。尚清厅长除下基层调研,听取意见外,多次召集有关处室进行研究,明确工作要求。1月25日,在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凝聚着各方智慧、体现社情民意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98.7%的赞成率,获得高票通过。
同时,省政协十一届八次常委会就“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业”进行专题政治协商。各级政府把养老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任务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积极做好整体谋划、政策制定、管理指导、标准制订、数据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全省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立足养老新政
率先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14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等6个有关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明确在2020年全省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2017年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护理型床位不低于50%;细化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等。两个养老服务新政,政策力度大,创新亮点多,是浙江乃至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各项政策措施在全国均属先进之举。将于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是浙江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立法成果,将浙江近年来改革创新实践、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固化为条文,必将有利于依法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全省基本构建了层层递进、上下衔接、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

着眼各个突破
全面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为营造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浙江省上下主动适应发展需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建设有了新突破。改革养老服务收费办法,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制订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土地指标奖励办法,提出全省每年对完成供地的15个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给予用地指标50%的奖励,每个示范项目用地规模为3—5公顷。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对医养在社区的融合、在机构的融合,以及享受医保政策等工作进行细化,加强了资源整合、服务提升和政策配套。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省厅统一发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开招投标的公告》,向市场公开招投标,举办全省性公建民营签约仪式。杭州市、温州市被列为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省23家公办机构列入民政部改制试点。首次举办养老服务人才供需对接仪式,6家用人单位和6家大学、高职中职院校签约人才培养使用1620名。继续实施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化解养老机构经营风险,全年机构参保率为78.6%。坚持分层施教、专业施训的原则,全省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2%。同时,推进了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资源的公开化,要求各类公办养老机构要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等。

发挥市场作用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愿望强烈,这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潜力和优势所在。为引导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作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的三十条规定,明确非禁即入,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特别是在养老机构用地方面,明确各地要单列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还要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在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要按标准配建养老设施,明确养老设施的建筑面积要同时满足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不少于20平方米两个条件;在融资方面,明确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破解了民办养老机构不能抵押融资的政策难题;在投资权益保障方面,明确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属于出资人所有,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于奖励出资人,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扶持政策给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养老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的良性机制。“十二五”以来,全省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达73亿元,其中有35亿元是民间资金。截止2014年底,全省有民办养老机构1125家,床位15.9万张,占比超过50%。杭州市紧扣“增补减负”原则,加大供地用房保障、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金融信贷支持、人才奖励和社保补助。温州市用1+5“政策杠杆”撬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全市18个护理型养老机构项目,先后完成规划选址、立项、筹建工作。各地也新建了一批集生活、疗养、田园、休闲为一体的养老养生社区和老年休闲度假基地等养老服务新业态,满足了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