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民政策的公告

02.12.2014  11:54

        为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办理人力社保业务,现将近年来我厅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便民服务内容在此发布。请广大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向省级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相关待遇,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一、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享受每年不低于2000元、不超过3年的就业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可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城乡创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一定比例的贴息。

        依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杭银发〔2008〕25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五、带动就业补助

      主要内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六、网络创业专项补助

      主要内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从事网络创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外,还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5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

      八、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九、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主要内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其中领取失业金人员可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死亡或生育子女,还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

      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

      十、基本养老金在同一银行异地取现免收手续费

      主要内容:2014年8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同一银行异地取现免收手续费。

      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认真做好免收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费规定落实工作的通知》。

        十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主要内容: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只需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后续所有转移接续手续将由社保机构之间协同办理,参保人员不需要跑两地社保。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浙社保〔2013〕37号)

      十二、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就近便利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

      主要内容: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意愿,移交属地社区管理,享受与当地退休人员相同的社区综合补贴标准和社区管理服务。

      依据:《关于印发<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社保〔2011〕89号)。

      十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办理

        主要内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办理居住证并持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0号)。

      十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身份认定

      主要内容:经驻外使领馆和国内用人单位推荐,来华(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或科技专家,可持证明前往海关办理携运物品进境手续。

      依据:《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回国(来华)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5〕36号)。

      十五、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办理

      主要内容: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可持证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如办理落户等。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

      十六、留学人员随归子女中考加分身份认定

      主要内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须随家长在国外连续生活一年以上),可以在杭州各类高中招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

      依据:《杭州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杭州市区各类高中招生考试加分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4〕13号,备注:每年单独行文)。

      十七、留学人员科技项目小额资助

      主要内容:对留学回国人员从事的科技活动项目,除人社部资助外,其他比较优秀的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给予1-2万元人民币的小额资助。

      依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

      十八、青年科学家补贴

      主要内容:列入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企业根据驻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向其发放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工作补贴,从省、市、县(市、区)相关补助经费中列支。

      依据:《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浙组通〔2012〕59号)

      十九、对企业研究院引进的“海外工程师”资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给予聘请“海外工程师”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人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两次资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

      二十、对入选省151人才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重点资助培养人员25名,第一层次50名,第二层次200名,第三层次400名。省财政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和4万元经费资助。第三层次培养人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员总数的20%,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经费资助。

      依据:《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60号)。

        二十一、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5万元,二类资助每人3万元;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5名,每人奖励1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15号)。

      二十二、高技能人才奖励

      主要内容:对入选“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的浙商企业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依据:《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

      二十三、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

      二十四、省级现代服务业高级研修班

      主要内容:向物流、旅游、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等、文化服务现代服务业人才举办高级研修班培训,面向全省申报评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高级研修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39号,备注:每年发文)。

      二十五、现代服务业出国培训班

      主要内容:为服务外包、影视产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人才提供出国培训,面向全省申报评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依据:《关于组织2014年服务业高级人才国外培训班的通知》(浙发改经贸〔2014〕350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第二批赴美国“服务外包高级专业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4〕58号),《关于组织2014年浙江省影视制片高端人才赴美培训的通知》(浙新广办〔2014〕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旅行社高层次人才赴新加坡培训班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浙旅人教〔2014〕122号)(备注:每年发文)。

      二十六、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主要内容:为全省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每年40期以上高研班,面向全省申报评选,省财政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38号)(备注:每年发文)。

      二十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主要内容:为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和负责人分别提供每年2期和1期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依据:《浙江省人事培训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通知》(浙培中〔2014〕13号),《浙江省人事培训教育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省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浙培中〔2014〕16号)。

      二十八、12333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全国统一电话服务号码,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办事指南(阳光政务)、信息查询、接受投诉举报和开展社会调查等服务。

      服务方式:人工服务,具备方便快捷特点。省级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00。自动语音服务,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

      二十九、人力社保“阳光政务”网上办事大厅

      服务内容:单位、个人均可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 http://fw.zjhrss.gov.cn/ )办理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公务员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服务方式:在线申请、办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