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农办机〔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2015年1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以下简称《意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陆续就具体问题进行咨询。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质
《意见》规定,“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获得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经部级或省级归档进入补贴实施程序之后,证书有效期到期没有换发新证的,鉴于农机产品制造、销售和购机者申领补贴存在时间差,对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其补贴资质在本补贴年度内继续有效,其他相关事宜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作出明确规定。
农机产销企业应据实提供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不得在制造日期上弄虚作假,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购机者。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续证或换发新证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新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重新组织归档。
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被撤销,其补贴资质自动失效,相关企业负责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撤证情况,并停止相关产品的补贴销售。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2号)要求,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将有效期内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信息,以及撤证、换证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二、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管理
2015年,我部组织开展了两批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考虑到绝大多数产品已进行了归档,原则上我部不再组织开展归档工作,今后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归档。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归档补贴产品导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我部农机化司发布的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由各省参考使用,部级和省级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均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如对部级和省级归档结果存有异议或生产企业要求调整完善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结合部级归档依据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部级归档补贴产品归档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并将调整完善情况通过部级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
我部不再受理农机产销企业关于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信息变更工作。
三、关于农机产销企业在归档相关工作中的责任义务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对各省公示和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补贴销售前负责确认补贴产品归档档次和产品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完全因农机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本企业产品归入低档造成补贴额偏低的,补贴额在一个补贴年度内不作调整,按低档补贴。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归档单位书面报告;企业未主动报告的,经举报反映查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归档错误产品已经补贴销售的,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负责按期退还购机者购买此产品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并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和矛盾;企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部分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因调低补贴额而引发纠纷的,必要时可作退机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主动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调查,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暂停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并及时报告我部,同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建议。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