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旅政法〔2014〕149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旅游综合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旅游统计体系,有效强化旅游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准确反映旅游经济运行走势,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测工作的认识
加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是准确反映旅游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更好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职能的需要,是确保旅游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的有效保障。当前影响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结构性矛盾和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各地应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对旅游经济运行的监测预警,切实加强对旅游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旅游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瓶颈,加大调控力度,确保旅游经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二、进一步扩大监测样本量
建立有效的监测样本库是开展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市应进一步扩大监测样本量,合理反映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和报送的可能性,在类型和地区分布上保持相对均衡,达到向社会独立发布监测指标的要求。
1、住宿设施:监测星级饭店和非星级住宿设施,样本量增加至140家,各市样本点分配见附件一。
2、旅行社:主要监测星级旅行社,样本量增加至80家,各市样本点分配见附件一。
3、旅游景区:主要监测A级旅游景区(点),样本量增加至80家,各市样本点分配见附件一。
4、旅游集团:省级、市级和县级旅游集团全部纳入监测。
5、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全部纳入监测。
6、县域旅游:旅游经济强县(区)全部纳入监测。
同时,鼓励各市根据区域发展特色扩大监测范围,将其他涉旅企业纳入监测样本库。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各市应指定专人负责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建立市级、县级两级管理体系,加强监测数据的催报和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 、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填报
旅游企业样本单位(包括住宿设施、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旅游集团)应在每个季度和黄金周开始前进行数据填报,管理部门样本单位(包括旅游度假区和县域旅游)应在年末进行数据填报,具体填报时间如下:
一季度:3月15日-25日;
二季度:6月15日-25日;
三季度:9月15日-25日;
四季度(年度):12月15日-25日;
春节黄金周:春节黄金周前15日-前5日;
国庆黄金周:9月15日-25日。
2 、确保监测数据有效填报
监测数据的填报主体应为监测样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市要加强监测数据的审核,通过和相关统计数据的对比评估,确保监测数据合理反映监测样本单位的实际状况。
3 、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应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自行建立监测样本库,根据监测指标及其变化合理判断本地区旅游经济运行现状和趋势,结合旅游经济分析工作,单独发布监测报告,供政府和企业决策参考。
四、具体工作要求
请各市根据通知要求,尽快确定监测样本单位名单,通知企业完成系统注册工作,按时完成监测数据报送。
1、11月30日前,各市旅游局(委)将监测样本单位名录库纸质版(盖章后)及电子版上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2、12月10日前,各市旅游局(委)通知监测样本单位登陆“浙江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网”(www.zjtourism.com),完成用户信息注册工作;
3、12月15日-12月25日,各市旅游局(委)完成四季度(年度)监测数据填报工作;
4、2015年1月开始,请按照监测制度要求按时填报。
省旅游局联系人:李青青,联系电话:0571-85085912
省旅发中心联系人:金建江,联系电话:13738008218
附件:1.浙江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样本分配
2.浙江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样本单位名录库
3.浙江省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制度
浙江省旅游局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