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通知

22.10.2014  19:08

各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监察局、总工会、工商联,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职代会制度、设置工会工作机构、明确工会主席的配备和职级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还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原则上在2012年底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召开职代会,实行厂务公开。
  二、目前还是工会工作委员会建制的企业,应创造条件尽快设置工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的要求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  江  省  监  察  厅
  浙  江  省  总  工  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