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浙江省旅游条例》的通知
浙旅局〔2015〕193号
各市、县(市、区)旅游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浙江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公布,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具体行动,标志着我省旅游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全省旅游行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贯彻好、实施好新《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旅游法治建设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制度基石。学习新《条例》,要深刻领会其立法本意和内容实质,全面把握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认清当前形势下贯彻实施新《条例》对我省旅游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发展品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广泛开展形式新颖、寓教于乐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营造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旅游业全面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基本特点
新《条例》共7章48条,重点对旅游管理体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规划、度假区景区管理、导游及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文明旅游、乡村旅游及民宿、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内涵丰富、可操作性强,具备行业综合法、规范法和促进法的基本特点。
(一)行业综合法。 新《条例》是旅游行业的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兼具旅游业的各要素和旅游经营全链条,综合了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规范,明确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旅游发展和管理机制,将原有度假区管理、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内容,以及近几年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扶持旅游业发展政策内容揉入其中,符合旅游业综合性特征和发展特性。
(二)行业促进法。 新《条例》因地制宜,彰显地方立法特色。专设第三章整章对旅游产业促进进行明确阐述和规范。为扶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将带薪休假、旅游投资、旅游政策、旅游推广、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民宿、特色小镇、旅游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采购范围、放开服务网点等写入条例。同时,对旅游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公共服务建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专属业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三)行业规范法。 该法规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旅游立法经验,立法早期对该《条例》实施了立法评估,在较好地承接《旅游法》精髓的基础上,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进行优化、调整和整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从规范旅游市场的角度出发,着力对旅游购物和付费项目、杜绝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景区承载量控制、文明旅游、网络交易平台及主体、旅游安全监管等作出规定。
三、学习贯彻新《条例》的主要任务
(一) 深入持久地开展宣贯培训
1.确定明年为新《条例》宣贯之年。该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省旅游局将向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各类旅游主体下发新《条例》单行本及相关学习材料。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要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带头学好《条例》。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重点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宣贯工作方案,编制宣贯计划,将宣贯工作贯穿全年工作,全面、扎实、有序地推进。
2.省级层面组建《浙江旅游条例》宣讲团。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委省政府法治工作的要求,组建浙江省旅游局学习贯彻《浙江省旅游条例》宣讲团,指导各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分批、分层、分步开展系列宣贯培训。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任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至少举办1次以上专题宣讲会。
3.开展立体式多角度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省旅游信息宣传大平台,采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在“浙江旅游”政务网站、旅游手机报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尤其在“旅游法学法大讲堂”上进行专题滚动宣传。同时,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结合各类节庆活动,开展新《条例》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活动,不仅要在行业内加强宣贯,还要联合所在地法制部门、普法机构的力量,“走出去”推广宣传新《条例》,形成全社会学习关注新《条例》的浓厚氛围。同时,全省将专题制作新《条例》解读本、招贴画等向全系统各个旅游企业服务网点、窗口单位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全领域、全行业覆盖。
4.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宣贯培训。省旅游职业学院和省旅游培训中心要抓住新《条例》施行的大好契机,广泛深入地针对旅游主管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在我省所有旅游业务培训课程和资格考试中增加新《条例》内容,努力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二)认真细致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新《条例》的出台,积极主动与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的对接,启动市级立法修订工作,及时修订原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做到全省旅游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科学性。12月底前,请各市上报一份明年法规规章修订计划清单。
2.结合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文内容,研究出台系列管理办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关于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程序》规定,省级层面将对民宿范围和条件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拟定和报审;各市旅游主管部门可在建立完善景区开放、流量控制等相关制度完善方面作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3.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根据权力清单清理结果,认真对照《旅游法》和新《条例》设定的处罚事项,对近两年来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法制部门备案,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三)严格有序地抓好旅游执法
1.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各市要严格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旅游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加强旅游监督管理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新增内容的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
2.抓好旅游执法重点任务。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一次旅游执法大检查行动。各地旅游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企业超范围经营、无资质经营、低价组团、欺客宰客、网络诈骗、黑车野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紧密衔接旅游综合执法试点。根据全省开展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针对新《条例》中的执法内容,拟定综合执法目录和权力事项,为今后施行综合执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部署、精心筹划,把各项宣贯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会要义、吃透精神、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紧紧抓住“12.4”“3.15”“5.19”等重点时段,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寓教于乐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贯工作。
(二)保障经费。 各地、各单位要秉承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理念,落实好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的各项经费,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查。 对于各地、各单位学习宣贯新《条例》的具体情况,省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将新《条例》的宣贯工作方案于11月1日前上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对宣贯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典型经验和工作动态,请及时总结并上报省旅游局。
联系人:陈吉芬,联系电话:0571-85212029,传真:85085910
附件:《浙江省旅游局学习贯彻《浙江省旅游条例》宣讲团成员名单》
浙江省旅游局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旅游局学习贯彻《浙江旅游条例》 宣讲团成员名单
1.刘永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
2.程东瑞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三处处长
3.李伟钢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4.章 垠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
5.陈吉芬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6.傅林放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
7.徐何生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
8.胡 斌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讲师
9.崔海燕 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