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舒丽丽-准予行政许可

25.06.2015  01:48
单位名称/申请人: 舒丽丽 法人代表/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15年6月24日提出的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号:人受201504579)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