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永华-准予行政许可

17.03.2015  23:37
单位名称/申请人: 王永华 法人代表/负责人:           你(单位)于 2015年3月17日提出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号:人受201500969)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王永华首次注册到杭州百年康药店新街分店。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