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旅规划〔2015〕189号
各市、县(市、区)旅游局(委),文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文件精神,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根据省旅游局和省文化厅于2014年9月签署的《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要求,省旅游局、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浙江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一)评定对象
具有较高质量的文化旅游资源和旅游配套功能的文化遗迹、古村古镇、民俗文化、文化演艺、文化创意、博物馆等旅游场所。
(二)主题突出
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文化旅游主题,有较强的区域影响力,文化内涵丰富。
(三)运营良好
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一年以上,已经具备一定的接待规模和经济效益。
(四)设施配套
具有良好的区位及交通条件,可进入性好。旅游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厕所达到2A级以上标准,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满足游客要求,交通标识系统和旅游导览系统规范。
(五)服务规范
内部管理到位,能够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环境优美,卫生整洁,文化遗迹、博物馆等场所配有专业的解说人员。
(六)安全有序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数量配备充足,有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自检达标以后,自愿申报并提交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各市旅游局(委)或文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联合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和相关材料审核,择优分别向省旅游局、省文化厅推荐,各市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家。
(三)考核。 省旅游局会同省文化厅成立专家考核小组,根据示范基地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四)公布。 对通过专家考核的申报单位分别在省旅游局、省文化厅官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重大异议后统一公布。
(五)授牌。 被认定为“浙江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省旅游局和省文化厅联合颁发牌匾。
(六)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每三年开展一次专门复核评估,对发展缓慢、品牌退化、社会不良反应突出的示范基地,予以整改通报或取消称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旅游局(委)和文广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做好申报工作,请各地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省旅游局和省文化厅,今年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二)认真核查,严格把关。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推荐业绩突出的单位进行申报。对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多措并举、积极鼓励。 各地旅游局(委)、文广局要加大对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和支持力度,原则上支持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服务功能完善的非A级旅游场所申报,着力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鼓励文化旅游示范基地今后逐步向A级景区发展转化,丰富文化旅游新产品。
各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市、县(市、区)旅游局(委)或文广局申请,其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附PDF格式电子版。
联 系 人:省旅游局规划发展处:郑妮,陈厚云
联系电话:0571-85113602,85085827,85085820(传真)
省文化厅非遗处:祝汉明
联系电话:0571-85215843
附件:浙江省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9月25日